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ST交昂: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2023年12月修订稿)2023-12-13  

                     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

                           (2023 年 12 月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完善治理结构和内部约束机制,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可持
续发展能力。根据我国《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
员会”),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职责是代表董事会行使对管理层的经营情况、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
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委员会成员由 5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
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五条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当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有关规
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六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是否聘请外部审计机构为公司提供
除审计外的其他服务,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服务费用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执行情况,指导法务审计部的工作,
并听取工作汇报;
    (三)负责公司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情况,根据需要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
审核;
    (五)审核公司年度、半年度财务报告形成决议,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六)审查公司及个子公司、分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科学性、合理性、
有效性以及执行情况,并对违规责任人进行提出建议;
    (七)对内部审计人员尽责情况及工作考核提出意见;
    (八)审核公司经营层年度经营计划于预算执行情况;
    (九)协助战略委员会对正在执行的投资项目等进行风险分析,对公司的
潜在风险提出预警,以防范风险的发生;
    (十)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七条    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检查委会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四)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应当由委员会主任委员履行的其他职责。
    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会其他成员(独立董事)
代行其职权。
    第八条 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
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委员会
应配合监事会的监督和审议工作。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法务审计部是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接受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协助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做好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
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及审计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专项审计报告或关联方交易情况;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对法务审计部及公司相关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
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论,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
    (三)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
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规定;
    (四)关注公司预决算执行情况,对预决算执行情况进行审核;
    (五)关注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整体运作,规范公司的业务流程及
管理结构,并及时地有针对性的提出建设性意见;
    (六)对公司对正在执行的重大对外投资项目等进行风险分析,对公司的
潜在风险提出预警;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
次会议,2 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会议召开前七天必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
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 ,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法务审计部负责人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
董事、监事及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本条例的规定。
    第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并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归档保管。
    第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相关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
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以上”、“至少”、“以内”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解释权、修订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