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高速: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函2023-10-28
深圳高速公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Shenzhen Expressway Corporation Limited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高速公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或“公司”)
的独立董事,对于公司提交的《关于国资协同基金申请延长投资期的议案》
及相关材料进行了事前审阅。
本公司于2020年与深国际控股(深圳)有限公司(“深国际(深圳)”)
等七名有限合伙人及普通合伙人深圳市鲲鹏展翼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共同设立了深圳国资协同发展私募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国资协
同基金”),该基金存续期为7年,原投资期为3年、退出期为4年。自国
资协同基金设立以来,管理人深圳市鲲鹏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开展了系
列投资,现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及投资项目需要,拟将基金投资期延长
1年,同时退出期相应缩短1年,基金存续期限保持7年不变,基金合伙人
将需共同签署《深圳国资协同发展私募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
议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条款仅涉及原合伙协议中相
应条款的变更。由于深圳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国际”)间接持有本
公司约51.561%的权益,而深国际(深圳)为深圳国际的全资子公司,上
述事项涉及本公司的关联交易。就上述事项我们发表事前意见如下:
相关事项属于合理的业务和经济行为,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不会对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
司已提交了有关交易的议案等相关资料,会议材料要素完备。
综上,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
特此
事前认可函(国资基金延长投资期)
独立董事签署页:
白 华 独立董事 李飞龙 独立董事
缪 军 独立董事 徐华翔 独立董事
深圳高速公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0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