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济川药业:湖北济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12-09  

                  湖北济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确定公司长远战略发展规划,增强公司
核心竞争力,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
和质量,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
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
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公
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
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负责战略投资、重大投资决策的部门及人员应当为委员会提供
专业支持,负责有关资料的准备。董事会办公室为委员会提供综合服务,负责
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等事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监督和检查;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委员会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相关责任部门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
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或控股(参股)企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的重大投资方案、
资本运作方案、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三)上述事项的中介机构或有关专家的咨询意见(如有);
 (四)公司经理层对上述事项形成的初审意见。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发出会议通知,并做好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及档案保管
工作。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
事会审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
前三日以邮件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
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
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主任委员(召集人)应当
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也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
时可邀请公司负责相关工作的人员及其他专业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履职所需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应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意见应当
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并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在信息尚未
公开披露之前,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的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的本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
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湖北济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