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广策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关于加强社会公 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 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同时本 所已得到公司确认,公司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及相关资料均是真实的、完 整的、准确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依据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就本次股东大会公司的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 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 同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 律责任。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13 日召开了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 二 ) 公 司 董 事 会 于 2023 年 4 月 15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等指定信息披 1 露媒体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载明了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 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事项。 (三)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5 日(星期五)13 点 30 分在杭州市滨江区滨康路 568 号康恩贝中心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 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经审核,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刊登了会议通知,会议 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议程、会议议题、投票方式及其他事项与前述的通 知披露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44 人,代表股份 948,592,93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36.9096%。其中:根据公司出席现场 会议股东的签名及委托代理人签名和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 托代理人共 1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893,919,45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4.7824%;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 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33 人,代表股份 54,673,47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1273%。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出席会议人员还有部分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其他嘉宾。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经审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有关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资 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2 (一)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所列明的议案作了逐条审议并以记名投票 方式进行了逐条表决。会议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计票、监票,并当场分别公布了现场投票表决结果、网络投 票表决结果。网络投票表决结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 (二)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公司董事会 2022 年度工作报告》 同意 948,383,438 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79%;反对 209,500 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1%;弃权 0 股,占本次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公司监事会 2022 年度工作报告》 同意 948,383,438 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79%;反对 209,500 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1%;弃权 0 股,占本次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和摘要 》 同意 948,383,438 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79%;反对 209,500 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1%;弃权 0 股,占本次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4.《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 948,383,438 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79%;反对 209,500 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1%;弃权 0 股,占本次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60,433,147 股,反对 209,500 股,弃权 0 股。 5.《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 948,366,238 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61%;反对 226,700 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9%;弃权 0 股,占本次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60,415,947 股,反对 226,700 股,弃权 0 股。 6.《关于公司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 6.1 2023 年度公司与关联方英特集团公司预计发生日常关联交易金额不超 3 过人民币 103,000 万元(不含税)。 关联股东浙江省中医药健康产业集团需回避表决,其持有的 53,577.7040 万 股本公司股份不计入总有效表决权股份。 同意 412,589,198 股,占本次会议对本项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450 %; 反对 226,700 股,占本次会议对本项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550%;弃权 0 股, 占本次会议对本项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60,415,947 股,反对 226,700 股,弃权 0 股。 6.2 2023 年度公司与关联方康恩贝集团公司预计发生日常关联交易金额 合计人民 22,050 万元(不含税) 关联股东康恩贝集团有限公司、胡季强、浙江元中和生物产业有限公司需回 避表决,其合计持有的 35,795.6319 万股本公司股份不计入总有效表决权股份。 同意 590,409,919 股,占本次会议对本项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616%; 反对 226,700 股,占本次会议对本项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384%;弃权 0 股, 占本次会议对本项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54,632,879 股,反对 226,700 股,弃权 0 股。 7.《关于聘请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 同意 948,288,138 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78%;反对 226,700 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8%;弃权 78,100 股,占本 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4%。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60,337,847 股,反对 226,700 股,弃权 78,100 股。 (三) 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公布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 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出席会议的股东和委托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听取了公司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 记录由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名,会议决 议由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所律师经审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对第 4、5、6、7 项议案需中小股东的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对第 6 项议案 4 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表决,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均以符合规定的表 决权票数同意通过,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合法有效。 5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