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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京能电力: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3-06-22  

                                                          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职责、内容与方法、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

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3 术语、定义

3.1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及相关

公司(含本公司及下属公司)对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应在第一

时间将有关情况通过公司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4 职责

     证券与资本运营部(董事会办公室):本制度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制度执行情况的监

 督、检查、评价及定期修改工作。

5 管理内容与方法

5.1 总则

5.1.1 为规范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

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5.1.2 本制度所指“重大信息”是指为内部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

证券的市场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证监会指定的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及相关公司

(含本公司及下属公司)对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应在第一时间将

有关情况通过公司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5.1.3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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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2)下属子公司负责人;

   (3)公司派驻下属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5)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6)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5.1.4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

5.2 重大信息的范围

5.2.1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

其持续进展情况:

   (1)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2)下属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

期的通知)并作出决议。

   (3)公司或下属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 购买或出售资产;

   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 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 租入或租出资产;

   6)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 赠与或受赠资产;

   8) 债权或债务重组;

   9) 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1)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

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4)公司或下属子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1) 签署本标准第 5.2.1 条第(3)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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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标准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

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

民币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4)未达到上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但基于案件特殊性可能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案件。

    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及金额累计达到本标准第5.2.1条第(5)款

第1)至3)项所述标准的,适用本标准5.2.1条第(5)款相关规定。

    (6)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

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相关规定,公司行业分类发生变更;

    4)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5)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6)变更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7)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

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

生较大变化;

    8)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

    9)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含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

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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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

购、销售方式、主要供货商或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11) 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2)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

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7)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6)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7)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

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8)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

30%;

   9)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10)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

关重大行政处罚;

   13)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

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4)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或

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5)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8) 其它重大事项:

   1)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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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3)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4)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5) 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6)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5.2.2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对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

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3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5.3.1 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子公司应在重大事项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向公司董

事会秘书预报该部门负责范围内或下属子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1)部门或下属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监事会审议时;

    (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3)部门负责人、下属子公司负责人或者下属子公司董事、监事、经营班子成员知道

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5.3.2 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子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该部门负责范围

内或该企业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1)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2)重大事项涉及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

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

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3)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4)重大事项涉及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5)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

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

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

过户;

    (6)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

报告事项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5.3.3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 5.1.2 所述重大

信息的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或电话方式与董事会秘书联系,并在 24 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

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至公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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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4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对获悉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

会秘书应组织编制公告文稿,按规定程序审核并作披露。如重大信息需经董事会审批,董事

会秘书应根据事项内容向相应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汇报(如需要),在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

程序后,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对没有达到信息披露标准的重大信息,公司董事会秘书可

根据事项内容向相应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汇报,亦可直接报告董事长,由董事长批转至相关

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负责持续跟踪与督导,并随时将进展情况向董事长报告。待达到信

息披露标准时,专门委员会应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按照规定程序予以披露。

5.3.5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2)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3)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4)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5)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5.4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5.4.1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

本制度 5.1.2 所述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确保及

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4.2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下属子公司负责人为该部门、该子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

一责任人,应根据实际情况,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该部门或该企业的信息披露

联络人,负责该部门或该企业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指定的信息披露联络人应报公司董事

会办公室备案。

5.4.3 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送交公司董事会秘书。

5.4.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其他人员,在

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

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价格。

5.4.5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

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

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5.4.6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第一责任人、联络人及其他负

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

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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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5 附则

5.5.1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办理。

5.5.2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5.5.3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6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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