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一钢铁: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年6月修订)2023-06-22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 年 6 月修订)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3 年 6 月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2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 3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形式和要求 .................................................... 4
第一节 信息披露 .................................................................................... 4
第二节 股东大会 .................................................................................... 4
第三节 投资者说明会 ............................................................................ 4
第四节 接受调研 .................................................................................... 5
第五节 上证 e 互动平台 ........................................................................ 7
第六节 路演、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 8
第七节 网站、电话咨询、媒体、诉求处理 ........................................ 8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和实施 .................................................... 9
第五章 附 则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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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 年 6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
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完善公司治理,切实保
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认同度,根据《上市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 1 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
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
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
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应当严格审查向外界传达的信息,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监管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
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
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
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
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
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它合法权益。
公司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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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情形:
(一)透露或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
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
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
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
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
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
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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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
司官网、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证 e 互动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
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
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
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
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形式和要求
第一节 信息披露
第九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主要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4 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
束后 2 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前 9 个月结束
后 1 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公司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审议、披
露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按时合规进行临时性公告的披露。
第二节 股东大会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可
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
询意见。
第三节 投资者说明会
第十四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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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
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
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应当同时通过
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
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
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
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
问题予以答复。
第十五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
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至少一名独立董事。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
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第十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
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
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
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
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并
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四节 接受调研
第十八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个人、从
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
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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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
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
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
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还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
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
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
露该信息;
(四)在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
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
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
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研究报
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实中发现前款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
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
信息的,应当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
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四条 媒体、市场或投资者对公司发布调研记录提出质疑的,证券交易
所可以视情况要求公司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予以披露。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的,证券交易所可以视情况要求公司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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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风险。
第二十五条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采访,按照本节相关
规定执行。
第五节 上证 e 互动平台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主动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重视和加强与投
资者的互动和交流。公司应当指派并授权专人及时查看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
并予以回复。
投资者提问较多或者公司认为重要的问题,公司应当汇总梳理,并将问题和答
复提交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热推问题”栏目予以展示。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可以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定期举行“上证 e 访谈”,由董事
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与各类投资者公开进行互
动沟通。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
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
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相关文件一旦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刊载,原则上不得撤回或者替换。公司发现已刊载
的文件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当及时刊载更正后的文件,并向上证 e 互动平台申请
在更正后的文件名上添加标注,对更正前后的文件进行区分。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不得通过上证 e 互动
平台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
相冲突。
涉及已披露事项的,公司可以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充分、详细地说明和答复。
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公告,不
得以互动信息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通过上证 e 互动平
台违规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
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上证 e 互动平台迎合
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
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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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上市公司应当定期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汇总
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录至少
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六节 路演、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通过路演、证券分析师调研等形
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三十二条 在对公司正常经营不构成影响的情况下,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
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进行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使参观人
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必须注意在参观过程中避免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
重大信息。
第七节 网站、电话咨询、媒体、诉求处理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
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鼓励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
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三十五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
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
馈。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
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
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
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十七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切实履行处理的首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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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依法回应、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和实施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担任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是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事务。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对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投资
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
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十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
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
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四十一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
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四十二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
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四十三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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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
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
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
程及责任追究(如有)等情况。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
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事
务。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各下属公司。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制度的要求执行。
本办法生效后,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有新规定的,按新颁布(修订)的规定
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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