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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晶科技:金晶科技独立董事制度2023.122023-12-30  

山东金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2023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山东金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强化对董事会和经理层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促进公司规范运作,

更好地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不受损害,维护公司整体利

益,同时为规范独立董事行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

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

东金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

与本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

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并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

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

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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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

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其中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

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五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依法履职提供必要保障。


                     第二章 任职资格与任免


    第六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

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

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

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

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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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

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主要社会关系”系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

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

等;“重大业务往来”系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或

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上海证券交易

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任职”系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公

司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

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七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

的资格;

    (二)符合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

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不良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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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所称“不良记录”包括: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

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

报批评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

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予

以解除职务,未满十二个月的;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

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九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当

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

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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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

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

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

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

人。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候选人的同意。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候选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

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就其是否符合任职条件

和任职资格、履职能力及是否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等内容进行审

慎核实,并就核实结果作出声明与承诺。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就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定有关独立董事任职条件、任职资格及独立性要求等作出声明

与承诺。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

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公

告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业务管理系统向其提交独立董事候选

人的有关材料,包括《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提名


                         第 5 页 共 19 页
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候选人履历表》等书面文件,披露相关声

明与承诺和提名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并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在规定时间

内如实回答上海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补充有关材料。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履职能力和独立性提出异

议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

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

进行说明。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

提交股东大会选举。如已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当取消该提案。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

积投票制。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

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在本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

十六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本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

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

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在任职后出现不符合任职条件或独立性要求的,应当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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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独立董事未按期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

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

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者《公

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

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

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在辞职报告中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

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

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但当独立董事辞

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

制度或者《公司章程》及公司董事会专业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或

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

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

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独立董事应当在辞职报告中说明辞职时间、辞职的具体原因、辞

去的职务、辞职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

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等情况,移交所承担的工作。

    独立董事非因任期届满离职的,除应当遵循前款要求外,还应当

将离职报告报公司监事会备案。离职原因可能涉及公司违法违规或者

不规范运作的,应当具体说明相关事项,并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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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相关监管机构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可以从中国上市公司协会负责建设的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信息库中选聘独立董事。


                    第三章 职责与履职方式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本制度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

条所列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

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

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

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如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独立董事应当向公

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及时

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

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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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

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

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

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

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

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

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

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

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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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

明。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本制度第二十四条、第二十

八条、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

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

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

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时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

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

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十九条第一款第

一项至第三项、第二十四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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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

章程》和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应当亲

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

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

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

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

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

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

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

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无法发表意

见的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

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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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

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

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

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

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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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露。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拟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

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

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

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

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

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董事应当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上海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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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券交易所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

立董事辞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完整或论证不充分,两名及以上独立董

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

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

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

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

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

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

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

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

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

十年。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独

立董事可以就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及时向公司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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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

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

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本制度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

条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制度第十九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

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

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

时披露。

    第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

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可以参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上

市公司协会提供的相关培训服务。


                         第四章 履职保障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

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


                           第 15 页 共 19 页
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

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

情权。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

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

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

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

纳情况。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

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

规则》等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

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

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

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

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

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

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

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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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

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

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

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

宜;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

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

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可以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降低独立董

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

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

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五章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第四十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

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


                           第 17 页 共 19 页
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按本制度第三章要求履行职责。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按需召开会议,并于召开前三天

将会议内容通知全体成员。

    第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的

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成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

必须经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因独立董事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

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四十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表决方式原则上为现场举手表

决或投票表决;特殊情况下,在保障独立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会议可以以通讯或其他方式召开。

    第五十条     独立董事须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对审议事

项表达明确的意见。独立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

独立董事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并发表意

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独立董事最多接受一

名独立董事委托。

    第五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相

关人员或外部专业机构列席会议并提供必要的信息。

    第五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

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记录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并至

少保存十年。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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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

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十五条   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

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主要股东,是指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者持有股

份不足百分之五但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中小股东,是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未达到百分之

五,且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

    (三)附属企业,是指受相关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执行,本规则与上述文件规定相悖时应按上述文件

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山东金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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