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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华医疗: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华医疗2021年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宜的法律意见书2023-12-27  

                                                    北京市东城区    电话(Tel):
                                                    北三环东路 36   52213236/7
                                                    号环球贸易中    邮编(P.C):
                                                    心 B 座 11 层   100013




     关于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 1 年 限 制 性 股 票 激 励 计 划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宜的


              法律意见书
                        君致(法)字[2023]554 号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东城区北三环东路 36 号环球贸易中心 B 座 11 层 邮编(100013)
Add: 11/F, Tower B, Global Trade Center, No.36 North Third Ring Road East,
      Dongcheng District, Beijing, 100013, PRC Tel: 010-522132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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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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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宜的

                                   法律意见书

                                                       君致(法)字[2023]554 号




致: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

称“本所”)接受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华医疗”)

的委托,就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激励计

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引言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2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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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所律师仅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根据中国现

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

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

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

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本次激励计划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部分或全部

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四、公司已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事实材料、

批准文件、证书和其他有关文件,所有文件均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并无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上所有的签名、印鉴均为真实,所有的复印件或副

本均与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


    五、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依赖于

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或文件的

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

其他用途。


    七、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书所用释义沿用《北京市君致

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法律意见书》中的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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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正文




    一、关于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批准和授权


    经查验,本次激励计划已经取得如下批准与授权:


    (一)2021 年 11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

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2021 年 11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同日,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

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三)2021 年 11 月 25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公司公告栏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间内,公司监事会未

收到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对象名单、身

份证件、激励对象与公司是否存在劳动或劳务关系、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

职文件等材料进行了核查进行了审查,根据《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拟激

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公示情况及监事会的核查结果,于 2021 年 12 月 6 日披露了《山东

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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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2021 年 12 月 10 日,公司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五)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10 日召

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

2022 年 1 月 10 日为授予日,向 345 名激励对象授予 555.78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为 11.26 元/股。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同日,公司独立董

事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六)2022 年 1 月 10 日,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

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以及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条件的成就情况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七)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16 日完成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登记工

作,鉴于 1 名激励对象由于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公司本次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 345 人变更为 344 人,公司本次授予的限制

性股票数量由 555.78 万股变更为 554.68 万股;公司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344 名激励对象

实际授予 554.68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11.26 元/股。


    (八)2023 年 7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和第十一届监事会

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关

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的 13 名激励对象因工作调动或

离职离开公司,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同意公司按照 10.96 元/股回购并注销 13 名激励对

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193,000 股。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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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


    (九)2023 年 12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十一届监事

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

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

件已全部满足,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相关授权,公司拟为

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手续。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已经取得了现

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激励计划》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相关事宜


    (一)第一个限售期届满


    根据公司的《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

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公司本次激

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 2022 年 1 月 10 日,并于 2022 年 2 月 16 日完成了授予登

记工作,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344 名激励对象实际授予 554.68 万股限制性股票,并取得

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根据中国

证监会《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要求,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批授予的该

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将于 2024 年 2 月 17 日届满。


    (二)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根据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

解除限售需满足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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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派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提供的说明及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


    2、公司具备以下条件:


    (1)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组织健全,职责明确。外部董

事(含独立董事,下同)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


    (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外部董事构成,且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度健全,议事规

则完善,运行规范;


    (3)内部控制制度和绩效考核体系健全,基础管理制度规范,建立了符合市场经

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劳动用工、薪酬福利制度及绩效考核体系;


    (4)发展战略明确,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经营业绩稳健;近三年无财务违

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


    (5)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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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公司提供的说明及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具备上述条件,满足

解除限售条件。


    3、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员;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

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4、符合《试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2)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漏上市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实施

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

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


    根据公司提供的说明及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5、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条件


    公司层面解除限售业绩条件: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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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022 年基本每股收益不得低于 0.96 元/股,且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

业 75 分位水平。


    (2)以 2020 年为基础,2022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

润增长率不得低于 85%,且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 75 分位水平。

    根据《激励计划》,公司同行业及对标企业认定与选择如下:


    1)同行业认定


    同行业选取为证监会“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行业分类下的所有 A 股上市公司。

同行业企业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偏离幅度过大的情况下,则将由公司董事会在

年终考核时剔除该样本。


    关于同行业企业出现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认定,主要依据该同行业企业基期年

(即 2020 年度)至各解除限售期所对应的考核年度结束期间,是否发生业务重组、经

营战略调整等致使同行业企业主营业务所属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具体分类参照中国证监

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发生变化(以公开信息为准)等事项。


    关于同行业企业出现偏离幅度过大的样本极值的认定,主要依据该同行业企业基期

年(即 2020 年度)至各解除限售期所对应的考核年度结束期间,任一年度归属于上市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复合增长率和/或基本每股收益较“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平均水

平的差额绝对值达到 100%及以上的。


    2)对标企业选择


    同行业选取为证监会“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行业分类下的所有 A 股上市公司,

剔除与公司主营业务差异显著的上市公司,共选取 22 家对标企业(不包括“新华医疗”),

具体如下:


    序号       证券代码      证券名称        序号        证券代码      证券名称



                                                                             9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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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600055.SH      万东医疗            12       002432.SZ      九安医疗

     2          603309.SH      维力医疗            13       002551.SZ      尚荣医疗

     3          688029.SH      南微医学            14       300171.SZ       东富龙

     4          688310.SH      迈德医疗            15       300246.SH       宝莱特

     5          688277.SH       天智航             16       300314.SZ      戴维医疗

     6          688580.SH      韦思医疗            17       300396.SZ      迪瑞医疗

     7          002435.SZ      长江健康            18       300273.SZ      和佳医疗

     8          300003.SH      乐普医疗            19       300412.SZ      迦南科技

     9          002223.SZ      鱼跃医疗            20       300358.SZ      楚天科技

     10         300030.SZ      阳普医疗            21       300869.SZ      康泰医学

     11         300453.SZ      三鑫医疗            22       300562.SZ      乐心医疗

    在年度考核过程中,对标企业样本若出现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偏离幅度过大的样本极
值,则将由公司董事会在年终考核时剔除或更换样本。
    注:在年度考核过程中,因对标企业样本出现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偏离幅度过大的样本极
值,公司董事会在年终考核时剔除了九安医疗和和佳股份。


    根据公司提供的说明及确认,1、公司 2022 年基本每股收益为 1.23 元/股,高于 0.96

元/股,且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0.5758 元/股)或对标企业 75 分位水平(0.99 元/股)。

2、以 2020 年为基础,2022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增长

率为 159.09%,高于 85%,且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89.07%)或对标企业 75 分位水平

(40.92%)。公司业绩符合前述条件。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已成就。


    6、达到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目标


    根据公司制定的《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公司对激励对象进行年度绩效考核,并依照激励对象的年度绩效考




                                                                                 10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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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结果确定其解除限售比例,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对所有激励对象个人业绩考核按公

司现行年度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考核等级                           A                  B                  C                  D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1.0                1.0                0.8                0


       根据公司提供的说明及确认,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实际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344 名激励对象中,有 10 人因个人原因离职,3 人发生工作调动,公司已按照《激励计

划》对上述激励对象的股份进行了回购。剩余 331 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为“B”及

以上,当期解除限售系数为 1.0。


       (三)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股票数量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及相关规定,本次可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合计为 331

人,符合条件的原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78.4497 万股,约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 0.38%。

具体情况如下表:

                                              已获授限制       本次可解除限         本次解除限售数
序号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售限制性股票         量占已获授予限
                                               (万股)          数量(万股)         制性股票比例
 1       王玉全             董事长              12.00              4.0000                1/3
 2       崔洪涛          职工代表董事           10.50              3.5000                1/3
 3       巩报贤             总经理               4.00              1.3333                1/3
 4       朱庆国            副总经理              5.00              1.6666                1/3
 5       李财祥      副总经理、董秘             10.50              3.5000                1/3
 6       赵小利             董事                 9.50              3.1666                1/3
 7       屈 靖             副总经理              9.50              3.1666                1/3
 8       王加强            副总经理              4.50              1.5000                1/3
 9       周娟娟      董事、财务总监              9.50              3.1666                1/3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骨干 322 人               460.38            153.4500               1/3
                  合计                          535.38            178.4497               1/3
      注:1、上表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
数的 25%,其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超出其持股总数 25%的部分将计入锁定股。上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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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票时,还须遵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买卖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
    2、上表本次解除限售数量占已获授予限制性股票比例在尾数上如存在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解除限

售数量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成

就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履行了相关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

关规定;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满足《激励计划》中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尚需就

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等申请办理相关解除限售等事宜。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无副本,经本所盖章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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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l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日〔l月NGJ日NZHI L八wFIRM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之签章页)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许明君(签字):
                                            王海青(签字)一蔚饰

                                                 (签勃‘夔扒业
                                            陈朋朋




                                                  -7o 7 年反月加




                                                                         '3z'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