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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榕泰:广东榕泰: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0月修订)2023-10-28  

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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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

策、监督职能、确保董事会对经营管理层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

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

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3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

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委员中至少有1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1名,由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与其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该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当

及时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工作的联络、

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事宜。审计部门在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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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

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

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还应当履行下列职

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行。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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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

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并向审计委

员会提供相关书面资料,主要包括: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的相关财务信息;

    (五)公司内部控制工作报告;

    (六)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有关资料;

    (七)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

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主要包括: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经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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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

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责方式是提交报告制,报告由审计委员会成员

多数通过方可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

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

召开。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2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

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

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

召开前3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并于会议召开前3日以电子邮件、传真、邮寄或

专人送达等形式通知全体委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可要求审计部门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审计委

员会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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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为其

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负担。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

联委员应回避。该审计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

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

足审计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1/2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

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

会秘书和记录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确认。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内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

等有冲突时,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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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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