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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泰豪科技:关于子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对其增资的进展公告2023-09-02  

股票代码:600590          股票简称:泰豪科技       公告编号:临 2023-042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对其增资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交易概述及进展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豪科技”或“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19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拟引入战略投
资者对其增资的议案》。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西泰豪军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泰豪军工”)和上海红生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红生”、泰豪军
工及上海红生合称“标的公司”或“目标公司”)拟引进战略投资者中兵国调(厦
门)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兵国调基金”)及其指
定主体对标的公司进行增资,增资金额共计不超过 30,000.00 万元,并授权公司
经营管理层相关人士办理包括签署相关协议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一切事宜。具体
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21 日披露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
告》(公告编号:临 2023-028)、《关于子公司拟引入战略投资者对其增资的公
告》(公告编号:临 2023-029)。
    公司分别于 2023 年 6 月 29 日、2023 年 8 月 5 日披露了《关于子公司引入
战略投资者对其增资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3-030、临 2023-035),公
司已与中兵国调基金签订投资协议,所签协议的增资金额共计 25,000.00 万元,
其中对泰豪军工增资金额为 19,855.77 万元,对上海红生增资金额为 5,144.23 万
元。标的公司已收到中兵国调基金的上述增资款项,并完成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
记手续。
    近日,公司已与中兵国调基金之指定主体中兵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简称“中兵投资”)签订投资协议,所签协议的增资金额共计 4,000.00 万元,其
中对泰豪军工增资金额为 3,176.92 万元(对应新增注册资本 769.23 万元,剩余
2,407.69 万元计入泰豪军工资本公积),对上海红生增资金额为 823.08 万元(对
应新增注册资本 76.92 万元,剩余 746.16 万元计入上海红生资本公积)。标的公
司已收到中兵投资的上述增资款项,并完成了该主体对标的公司增资的工商变更
登记手续,取得了工商登记机关换发的新《营业执照》。
    二、本次增资方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中兵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00,0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4 年 3 月 18 日
    法定代表人:史艳晓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 31 号院盛景国际广场 3 号楼 818 室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资产管理;项目投资;经济信息咨询。(“1、未经
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
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
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
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
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
动。)
    股东信息:中国兵器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100%。
    财务数据: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中兵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审计的
总资产为 2,797,875.65 万元,负债总额为 1,665,336.93 万元,净资产为 1,132,538.72
万元;2022 年度归母净利润为 28,637.55 万元。
    中兵投资资信状况良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与上市公司在产权、业务、
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投资协议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标的公司一:江西泰豪军工集团有限公司
    标的公司二:上海红生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标的公司原股东: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方:中兵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增资金额
      1、泰豪军工
      1.1 协议各方一致同意并确认,泰豪军工拟增加注册资本 769.23 万元(“新
增注册资本”),新增注册资本全部由投资方认购,投资方认购该等新增注册资
本的价格为 3,176.92 万元(“增资款”)。投资方增资款中超过新增注册资本的
部分将计入目标公司的资本公积。
      1.2 本次投资完成后,投资方和泰豪军工其他股东在泰豪军工持有股权的情
况将如下表所示:
                                                 认缴注册资本
 序号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万元)

 1.                     泰豪科技                   50,000.00        72.1200%

           北京国发航空发动机产业投资基金中心
 2.                                                9,612.59         13.8652%
                     (有限合伙)

 3.                   中兵国调基金                 4,807.69         6.9346%

           重庆泰和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4.                                                1,927.88         2.7808%
                     (有限合伙)
           榆林市煤炭资源转化引导基金合伙企业
 5.                                                1,923.08         2.7738%
                     (有限合伙)

 6.                     中兵投资                    769.23          1.1095%

           共青城泰创天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7.                                                 288.46          0.4161%
                         伙)

                      合计                        69,328.93         100.00%

      注:如存在总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出现尾差,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2、上海红生
      2.1 协议各方一致同意并确认,上海红生拟增加注册资本 76.92 万元(“新
增注册资本”),新增注册资本全部由投资方认购,投资方认购该等新增注册资
本的价格为 823.08 万元(“增资款”)。投资方增资款中超过新增注册资本的部
分将计入目标公司的资本公积。
      2.2 本次投资完成后,投资方和上海红生其他股东在上海红生持有股权的情
况将如下表所示:
                                              认缴注册资本
  序号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万元)

  1.                 泰豪科技                   5,000.00        72.1200%

         北京国发航空发动机产业投资基金中心
  2.                                             961.26         13.8652%
                     (有限合伙)

  3.                中兵国调基金                 480.77          6.9346%

         重庆泰和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4.                                             192.79          2.7808%
                     (有限合伙)
         榆林市煤炭资源转化引导基金合伙企业
  5.                                             192.31          2.7739%
                     (有限合伙)

  6.                 中兵投资                    76.92           1.1095%

         共青城泰创天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7.                                             28.84           0.4160%
                         伙)

                    合计                       6,932.89           100%

   注:如存在总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出现尾差,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三)付款及交割
    1、投资方的增资款将分两次支付至目标公司指定的账户,其中:首期 50%
的增资款应在满足协议约定的交割前提条件后五(5)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 50%
的增资款在满足以下条件后五(5)个工作日内支付:目标公司在按协议约定时
间内完成本次增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首期增资款支付之日称为“交割日”。
    2、各方同意并确认,自交割日起,投资方即成为目标公司本次增资全部新
增注册资本对应股权及其附属权利的实际所有人。自交割日起,投资方根据本协
议、其他交易文件及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次增资所取得的新增注册资本享有并
行使股东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为避免疑义,交割日之后目标公司的资本公积、
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收益、红利、股息、亏损等公司损益由投资方及现有股
东共同按实缴出资比例享有和承担(除非剩余增资款支付前本协议终止,此时投
资方的实缴出资比例应以全部认缴注册资本计算)。
    3、投资方缴付首期增资款后,标的公司应自付费用完成以下事项:根据适
用法律,于交割日后十(10)个工作日内,就本次增资向目标公司登记管理部门
申请办理所有必要的登记和备案手续,并于交割日后二十(20)个工作日内,完
成本次增资所有必要的登记和备案手续。目标公司应于交割日后二十五(25)个
工作日内向投资方提供完成所有必要的登记和备案手续的证明文件。投资方应作
出必要行动,配合目标公司办理前述事项。
    如目标公司未在上述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所有必要的登记和备案手续,则投资
方有权选择终止本协议而无义务承担任何责任,在投资方终止本协议后,目标公
司应于投资方书面通知终止本协议之日起十(10)日内一次性向投资方返还投资
方已实际支付的增资款以及资金占用费,该资金占用费=投资方已实际支付的增
资款×10%×(交割日至目标公司向投资方返还全部增资款之日的实际天数÷
365)。
    (四)后续承诺及回购权利
    1、目标公司和泰豪科技向投资方承诺,泰豪科技应尽快并最迟不晚于交割
日后满 24 个月之日,根据届时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启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流程,
通过发行泰豪科技股份以购买投资方届时持有的目标公司全部股权(“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目标公司和泰豪科技向投资方承诺,其应尽一切合理商业努力促
使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于本次增资交割日后 30 个月内完成,该等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的具体方案和流程安排应经投资方事先书面认可,且最迟应不晚于交割日
后 48 个月内完成。如泰豪科技未能按照前述规定按时启动和/或完成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之交易,投资方有权根据本协议规定要求泰豪科技和/或目标公司对投资
方届时持有的目标公司全部或部分股权进行回购。为免疑义,各方同意发行股份
股买资产启动之日应为泰豪科技聘请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独
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为就泰豪科技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出具意见而分别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完毕全部签署盖章版本尽职调
查报告之日。
    为免争议,目标公司和泰豪科技进一步承诺并保证,在遵守上述约定的启动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期限的前提下,同时启动投资方与北京国发航空发动机产业
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榆林市煤炭资源转化引导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重庆泰和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兵国调(厦门)股权投
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相关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
    在泰豪科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交易完成前,且投资方作为目标公司股东期
间,若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投资方随时有权要求目标公司和/或泰豪科技回
购和/或收购投资方所持有的目标公司全部或部分股权:
    (a)截至本次增资交割日后满 24 个月之日,泰豪科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
交易仍未启动,或,截至本次增资交割日后满 48 个月之日,泰豪科技仍未完成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b)截至本次增资交割日后满 48 个月之日,投资方未通过除泰豪科技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方式之外的其他方式实现投资退出;
    (c)集团公司或泰豪科技管理层出现重大诚信问题,如集团公司出现投资
方不知情的财产转移、账外销售、有损于投资方利益的关联交易或同业竞争等情
形;
    (d)目标公司或泰豪科技违反或拒不履行其在本协议中的约定、承诺、保
证、义务或责任,且经投资方发出书面催告后二十(20)个工作日内仍未采取经
投资方认可的有效补救措施;
    (e)目标公司其他投资人股东提出回购要求。
    2、投资方的回购价格为以下两种计算方式所得的较高者,以现金方式支付:
(a)投资方届时要求回购的股权对应的投资方增资款加上投资方投资年限内按
照 8%的年单利计算的固定回报(该等投资方投资年限的计算方式为自付款日起
至回购价格全部支付完毕之日止的连续期间的具体公历日天数除以 365 所得的
数字,计算至小数点后 2 位)减去投资方在投资年限内已经获得的分红及该等股
权上全部已宣布但未支付的股利及/或分红,未支付的股利及/或分红作为目标公
司对投资方的负债需完成偿还;或(b)投资方发出回购通知前一个月末集团公
司经审计的净资产×投资方届时要求回购的股权对应的目标公司股权比例。
       四、备查文件
    1、《中兵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西泰豪军工
集团有限公司之关于江西泰豪军工集团有限公司之投资协议》;
    2、《中兵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红生系统
工程有限公司之关于上海红生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之投资协议》;
    3、泰豪军工《营业执照》;
    4、上海红生《营业执照》。
    特此公告。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 年 9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