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江虹路 1750 号信雅达国际创意中心 A 座 25 楼 电话:0571-85151338 传真:0571-85151513 邮编:310052 网址:http://www.zjlawfirm.com 法律意见书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 法律意见书 (2023)浙经意字第273号 致: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唐满律师、吴旻律师(以下统称“本 所律师”)出席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的合法有 效性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对所涉及的资料和文 件进行了审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本所律师同意 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 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和验证,现出具如下法 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2023年4月28日在《中 法律意见书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公告 了《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投票方 式等事宜进行了公告。刊登公告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20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2 年5月25日14:00在浙江省建德市江滨中路新安大厦1号三层公司会议室召开,由 公 司 董 事 长 吴 建 华 先生 主 持 。 本 次 股 东 大会 于 2023 年 5 月 25 日 9:15-9:25 、 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于2023年5月 25日9:15-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平台 行使表决权。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网络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 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会议公告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根据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3年5月18日。经查,截止股权 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公司股份总数为 1,145,746,540 股,在股 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享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权利。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人员为: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的数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8 人,代表公司股份 264,432,505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23.08 %; (2)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股东共 164 名,所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92,822,11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10 %;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167 法律意见书 名,所持有公司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4,648,36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15 %。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聘 请的律师。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和其他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公告载明的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 对议案进行表决。其中,议案6、9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根 据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了下列议案: 1、《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表决结果为: 353,564,12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9669 %; 3,528,22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9875 %; 162,28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456 %。 2、《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表决结果为: 353,602,62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9777 %; 3,489,72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9768 %; 162,28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455 %。 3、《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表决结果为: 353,551,16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9633 %; 3,512,52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9831 %; 190,94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536 %。 4、《2022 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表决结果为: 353,581,86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9719 %; 3,507,18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9817 %; 165,58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464 %。 5、《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表决结果为: 354,249,16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1587 %; 法律意见书 3,002,760 股 反 对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0.8405 % ; 2,7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8 %;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21,642,909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87.8066 %; 3,002,76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2.1823 %; 2,700 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11 %。 6、《关于 2022 年度董事长薪酬情况的议案》,在关联股东吴建华先生回避 的情形下,表决结果为: 353,554,10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9641 %; 3,659,060 股 反 对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1.0242 % ; 41,46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17 %;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20,947,849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84.9867 %; 3,659,06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4.8450 %; 41,460 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683 %。 7、《关于续聘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353,348,61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9066 %; 3,721,134 股 反 对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1.0415 % ; 184,88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519 %;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20,742,355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84.1530 %; 3,721,134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5.0968 %; 184,880 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7502 %。 8、《关于 2023 年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授信及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表决 结果为: 353,352,44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9077 %; 3,831,240 股 反 对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1.0724 % ; 70,94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99 %;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20,746,189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84.1686 %; 3,831,24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5.5435 %; 70,940 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2879 %。 9、《关于预计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9.01《关于预计 2022 年度与泛成化工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在关联股东许 夕峰先生回避的情形下,表决结果为: 353,631,40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9858 %; 3,553,780 股 反 对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0.9947 % ; 69,44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95 %;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21,025,149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85.3003 %; 3,553,78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4.4179 %; 69,440 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2818 %。 上述议案的表决结果符合法律及《公司章程》对有效表决票数的要求,均获 得通过。 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作2022年度述职报告。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议案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和计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全体董事及记录 员签名保存。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 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 围,并且与董事会在会议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 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五、结论意见 法律意见书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