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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股份: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05-26  

                                                                                                               法律意见书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江虹路 1750 号信雅达国际创意中心 A 座 25 楼
                     电话:0571-85151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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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
                             法律意见书
                                                (2023)浙经意字第273号



致: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唐满律师、吴旻律师(以下统称“本
所律师”)出席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的合法有
效性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对所涉及的资料和文
件进行了审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本所律师同意
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
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和验证,现出具如下法
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2023年4月28日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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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公告
了《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投票方
式等事宜进行了公告。刊登公告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20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2
年5月25日14:00在浙江省建德市江滨中路新安大厦1号三层公司会议室召开,由
公 司 董 事 长 吴 建 华 先生 主 持 。 本 次 股 东 大会 于 2023 年 5 月 25 日 9:15-9:25 、
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于2023年5月
25日9:15-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平台
行使表决权。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网络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
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会议公告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根据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3年5月18日。经查,截止股权
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公司股份总数为 1,145,746,540 股,在股
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享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权利。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人员为: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的数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8 人,代表公司股份 264,432,505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23.08 %;
    (2)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股东共 164
名,所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92,822,11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10 %;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167
                                                                法律意见书

名,所持有公司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4,648,36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15 %。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聘
请的律师。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和其他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公告载明的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
对议案进行表决。其中,议案6、9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根
据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了下列议案:
   1、《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表决结果为:
     353,564,12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9669 %;
 3,528,22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9875 %; 162,28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456 %。
   2、《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表决结果为:
    353,602,62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9777 %;
 3,489,72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9768 %; 162,28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455 %。
   3、《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表决结果为:
     353,551,16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9633 %;
 3,512,52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9831 %; 190,94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536 %。
   4、《2022 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表决结果为:
    353,581,86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9719 %;
 3,507,18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9817 %; 165,58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464 %。
   5、《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表决结果为:
     354,249,16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1587 %;
                                                                           法律意见书

3,002,760 股 反 对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0.8405 % ;
2,7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8 %;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21,642,909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87.8066 %; 3,002,76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2.1823 %; 2,700 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11 %。
    6、《关于 2022 年度董事长薪酬情况的议案》,在关联股东吴建华先生回避
的情形下,表决结果为:
     353,554,10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9641 %;
3,659,060 股 反 对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1.0242 % ;
41,46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17 %;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20,947,849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84.9867 %; 3,659,06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4.8450 %; 41,460 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683 %。
    7、《关于续聘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353,348,61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9066 %;
3,721,134 股 反 对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1.0415 % ;
184,88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519 %;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20,742,355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84.1530 %; 3,721,134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5.0968 %; 184,880 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7502 %。
    8、《关于 2023 年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授信及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表决
结果为:
     353,352,44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9077 %;
3,831,240 股 反 对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1.0724 % ;
70,94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99 %;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20,746,189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84.1686 %; 3,831,24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5.5435 %; 70,940 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2879 %。
    9、《关于预计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9.01《关于预计 2022 年度与泛成化工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在关联股东许
夕峰先生回避的情形下,表决结果为:
     353,631,40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9858 %;
3,553,780 股 反 对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0.9947 % ;
69,44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95 %;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21,025,149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85.3003 %; 3,553,78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4.4179 %; 69,440 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2818 %。


    上述议案的表决结果符合法律及《公司章程》对有效表决票数的要求,均获
得通过。
    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作2022年度述职报告。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议案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和计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全体董事及记录
员签名保存。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
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
围,并且与董事会在会议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
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五、结论意见
                                                               法律意见书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