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我们作为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 审阅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会议材料,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名及表决合法、有效。经审阅董事候选人履历等相关资料, 未发现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各董事候选人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 规定的董事任职资格。同意本次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同意提 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范 宏、韩海敏、刘亚萍 2023 年 5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