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荒: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2023-08-29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投资行为,完善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制度,切实保障公司作为法人股东的各
项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派董事、监事(以下简称“外派人员”)是指由公司提
名并代表公司在直接或间接投资的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出任董事、监事
的人员。
第三条 外派人员行使《公司法》及其所在企业《章程》赋予董事、监事的
各项责权,勤勉尽责,切实保障公司作为法人股东的各项合法权益。
第四条 凡公司派往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任董事长、副董事长、董
事、监事会主席(或召集人)、监事均适用本管理办法。
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可参照本办法对其外派人员进行管理。
第二章 外派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 外派人员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诚实守信,忠实履行职责,
维护公司利益,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
(二)熟悉公司或派驻企业的经营业务,具备贯彻执行公司战略和部署的能
力,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
(三)过去五年内未在所任职的任何机构受到重大内部纪律处分,亦未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或任何刑事处分;
(四)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外派董事、监事职责;
(五)具备履行董事、监事职责的能力。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外派人员:
(一)《公司法》中明确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情形的;
(二) 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处分尚未解除的;
(三)与派驻企业存在关联关系,有妨碍其独立履行职责情形的;
(四)曾经担任公司外派人员,但在履行职务时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
规定,给公司或派驻企业造成严重损失,被撤销委派或劝辞的;
(五)公司管理层认为不宜担任外派人员的其它情形。
第三章 外派人员的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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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外派人员(包括新任、连任、继任、改任)人选由公司主要领导提
名,由党委工作部(人力资源部)提出议案,经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八条 外派人员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确定后,由公司党委工
作部(人力资源部)以公司文件形式任命或向派驻企业发出推荐委派函,派驻企
业依据《公司法》及其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推荐、委派的人员履行相应的法
定选聘程序。公司资本运营部代表公司并以公司名义与被委派人员签订《外派董
事、监事承诺书》,明确外派人员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当外派人员出现下列情形时,公司根据本办法履行外派人员变更程
序后应及时向派驻企业发出要求变更外派人员的公函:
(一)外派人员本人提出辞呈;
(二)外派人员工作发生变动;
(三)外派人员到退休年龄;
(四)公司认为其不能胜任,或该外派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有关规定,
并造成公司利益损失。
第十条 变更外派人员程序如下:
(一) 被委派人员本人提出辞呈的,其书面辞呈应递交公司党委工作部(人
力资源部),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根据其辞职理由是否充分,决定是否准许其辞
职;
(二)被委派人员因工作调动,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决定是否准许其卸任;
(三)被委派人员经公司评价后认为其不能胜任的,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
究决定后作出撤销委派;
(四)被委派人违反《外派董事、监事承诺书》并造成公司利益损失的,由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后作出撤销委派或劝其辞职;
(五)变更外派人员时,须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
新推荐和委派。
(六)外派人员任期届满后,可以连选连任;但控股子公司董事长、监事会
主席任期届满后,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是否同意连任。
第四章 外派人员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外派人员的责任如下:
(一)忠实地执行公司涉及派驻企业的各项决议;
(二)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派驻企业章程赋予董事、监事的各项职权;
(三)按派驻企业章程相关规定,出席该派驻企业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
(四)认真阅读派驻企业的财务报告和其它工作报告,及时了解派驻企业经
营管理状况,并向公司管理层报告派驻企业的经营状况以及本人履行职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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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外派人员的权利如下:
(一)依法行使派驻企业董事、监事相关权利;
(二)依法行使派驻企业的经营管理、财务监督等职权;
(三)对派驻企业的经营发展及投资计划提出建议;
(四)就增加或减少公司对派驻企业的投资、聘任或罢免派驻企业高级管理
人员等重大事项提出建议。
第十三条 外派人员必须履行如下义务:
(一)在职责及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二)除经派驻企业股东会的批准,不得与派驻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三)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四)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派驻企业相同的业务,不得从事损害公司
及派驻企业利益的活动;
(五)外派人员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派驻企业负有的义务在
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
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和派驻企业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
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六)外派人员在任职期间必须保护派驻企业的知识产权,卸任后,不得以
任何方式私自带走涉及派驻企业知识产权范畴内的任何资料,由此造成派驻企业
利益受损的,个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 任职尚未结束的外派人员,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及派驻企业利益
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八)协助公司职能部门履行子公司管理职能。
第五章 外派人员工作报告制度
第十四条 外派人员应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重大信息内部报告
制度》和《子公司管理办法》、《参股公司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时以书面形式向
公司报告派驻企业发生的重大信息,协助公司综合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做好
重大信息的披露工作。
第十五条 控股、参股公司外派人员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30 日内,向
公司企业经营管理部或资本运营部提交述职报告,经汇总后提交公司党委工作部
(人力资源部)备案并作为考核依据。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报告期内个人主要的工作内容及取得的工作业绩;
(二)报告期派驻企业财务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三)报告期内派驻企业经营管理状况及其存在的问题;
(四)公司所要求的其他汇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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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权权益或派驻企业的生产经营产生较大影响
的事件时,外派人员必须在第一时间向公司报告。报告原则上应以书面形式进行,
如遇紧急情况,可以先口头报告,之后再补交书面报告。
第十七条 外派人员收到派驻企业召开董事会、监事会的通知后,应及时将
会议审议的议题及拟表决的意见,书面提交公司企业经营管理部。
第十八条 外派人员在接到派驻企业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通知后,
凡会议涉及审议下列重大事项时,须在 2 个工作日之内,就拟议决的重大事项及
拟表决的意见向公司资本运营部书面报告:
(一)派驻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二)派驻企业发行股票、债券;
(三)派驻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重大投资项目,重大资产、资金转移情况;
(五)派驻企业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委托理财等事项;
(六)派驻企业聘任、罢免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薪酬事项;
(七)派驻企业收购或出售资产;资产或债务重组;股东股权转让;派驻企
业合并或分立;变更派驻企业形式或派驻企业清算解散等事项;
(八)超出派驻企业最近一期财务报告净资产 10%以上(含 10%)的交易;
(九)拟发生的关联交易;
(十)修改派驻企业《章程》;
(十一)公司认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十二)外派人员认为应当向公司报告的事项。
紧急情况下,外派人员应立即用电话方式向公司总经理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资本运营部在收到外派人员的报告后,应及时会同相关部门
研究并按照公司相关程序形成相应的意见或建议,在会议召开前书面反馈给外派
人员。
第二十条 派驻企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涉及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的重大事项时,外派人员必须依据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决议或者总经理办公会
的决定行使表决权,不得越权表决。对会议追加的临时议案,外派人员必须及时
向公司资本运营部报告,并应根据公司批复意见进行表决。
除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重大事项外,外派人员必须根据公司和派驻企业利
益最大化的原则,行使表决权。
第六章 外派人员的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外派人员的履职情况、勤勉尽责情况、廉洁自律情况
等因素对外派人员进行综合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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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结果作为公司外派人员任职资格的参考依据及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公司对外派人员实行年度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执行公司意见或决定,依法履职的情况;
(二)履职过程中提出的建议、方案、措施等发挥的作用及取得的效果;
(三)勤勉尽责、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的情况;
(四)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的情况;
(五)出席会议情况。
第二十三条 外派人员的考核由公司党委工作部(人力资源部)牵头组织行
业管理部门、财务部、资本运营部、综合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等部门组成考
核小组负责,考核程序为:
(一)查阅外派人员提交的上一年度述职报告;
(二)查阅外派人员向公司提交的资料;
(三)考核小组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四)考核小组汇总评价意见,撰写考核材料,上报总经理办公会;
(五)撰经总经理办公会对考核结果形成最终意见后予以执行。
第二十四条 对外派人员考核评价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具体考核标准及考核规则由公司党委工作部(人力资源部)牵头组织行业管理部
门、财务部、资本运营部、综合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等部门共同拟定,报公
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外派人员考核为优良的,公司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党委工作部(人力
资源部)提出,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考核为不合格的,由公司总经理办公
会撤销委派或劝其辞职。
第二十五条 由于外派人员的过错给公司及派驻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外派人员泄露公司和派驻企业商业秘密的,给予处分;造成损
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外派人员没有按规定向公司请示、报告,或报告不及时,或隐
瞒真实情况,报告虚假信息,给公司决策造成影响的,给予处分;给公司及派驻
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公
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外派人员承担相应责任;但经
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录在案的,该外派人员可免除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资本运营部负责草拟、解释和督办,由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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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负责审议和修订。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黑北
农发〔2019〕15 号),2021 年 11 月修订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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