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达股份:《金融衍生品管理制度》2023-06-09
上海申达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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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衍生品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申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各全资、控股子
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防控衍生品交易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金融衍生品,是指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
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金融衍生品的基础资产主要是利率、汇率、
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公司下属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公司合营企业应参
照本制度主要精神执行。公司参股企业中我方委派的董、监事应建议所任职企业参
照本制度加强金融衍生品的管理。
第四条 公司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并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目的为防范汇率、利率波动对
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的风险,禁止开展任何投机性交易。
第五条 公司审计风控部应对公司金融衍生品的取得、使用、计量的准确性、公
允性、风险评估与风险控制情况进行监督和审查。
第二章 交易原则及范围
第六条 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须遵守以下原则:
1、禁止开展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投机性金融衍生品交易,所有衍生品交易行为
均以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为手段,以规避和防范
风险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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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险、信用
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衍生品交易的活动。
3、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金融衍生品的品种应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
品、原材料、贸易行为、外汇等,且应当控制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
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
4、金融衍生品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
得相关衍生品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
动。
第七条 公司拟在境外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审慎评估交易必要性和在相
关国家和地区开展交易的政治、经济、市场和法律等风险,充分考虑结算便捷性、
交易流动性、汇率波动性等因素。
第八条 公司拟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仅选择经营稳健、信用状况良好、和公司
长期合作、具有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境外银行。
第九条 本制度所述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交易活动:
(1)对已持有的现货库存进行卖出套期保值;
(2)对已签订的固定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
行 空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已定价贸易合同进行与
合同 方向相反的套期保值;
(3)对已签订的浮动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
行多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浮动价格贸易合同进行
与合同方向相同的套期保值;
(4)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预期采购量或预期产量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预期
原材料采购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预期产成品进行空头套期保值;
(5)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拟履行进出口合同中涉及的预期收付汇进行套期保
值;
(6)根据投资融资计划,对拟发生或已发生的外币投资或资产、融资或负债、
浮动利率计息负债的本息偿还进行套期保值;
(7)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决策程序和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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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年度金融衍生品交易相关事项。
第十一条 金融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
计 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第十二条 公司如与关联人之间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的,除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章 交易管理及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公司总经理负责金融衍生品的全面管理,包括管理制度的制订审核、
监督评价等。公司财务负责人对财务部门所进行的金融衍生品筹划、操作、控制等
具体业务的监控和指导,下属企业经营者和财务负责人对本企业所涉及具体金融衍
生品的实际操作和内部管理负责。
第十四条 公司或下属企业具体操作金融衍生品相关业务时,应当根据其风险承
受能力,合理确定交易的风险限额和相关交易参数,并就交易的总额度、目标、策
略、执行、报告及风险控制等内容以书面形式通知具体操作人员。
第十五条 公司或企业财务部门操作人员应及时做好交易记录,经交易监督人员
审核;财务负责人要对所有的交易记录、文档资料和盈亏情况负责;财务负责人在
发觉交易出现异常变化时有权依据“谨慎性原则”决定是否中止交易,并同时向授
权人或决策授权机构汇报请示。
第十六条 公司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
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和《企
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金融衍生品的公允价值
和内部控制制度予以确定,对已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交易进行相应的核算处理。
第十七条 公司相关部门应当跟踪金融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
化,及时评估已交易期货和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被授权操作人员应定期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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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衍生品的业务开展、资金使用、盈亏结果、风险评判等情况定期向本企业经营
者、财务负责人,公司财务负责人、财务部门汇报。公司审计风控部每年应对重大
金融衍生品操作情况进行一次审计(检查),并向公司财务负责人提交书面审计(检
查)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不对每次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
露义务。公司每年对未来 12 个月内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
并按决策程序要求进行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
点的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得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九条 公司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应根据监管机构的相关监管规则的要求
进行信息披露。
第五章 风险管理
第二十一条 金融衍生品业务风险管理关键点:
1、严禁未经适当审核或超越授权而从事金融衍生品业务的操作。
2、金融衍生品业务的保证金及清算资金收支必须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以防重大
差错导致资金损失。
3、具体操作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时,应建立持仓预警和交易止损机制,防止由
于欺诈、舞弊、渎职等因素而导致敞口风险造成的损失和危害。
4、金融衍生品业务交易必须准确、及时、有序地记录和传递交易指令,有专人
负责,以确保流转程序的畅通和文档资料的备查。
5、金融衍生品交易过程中的资金收支核算和套期保值盈亏计算必须符合制度规
定,确保财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
6、套期保值业务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运营。
第二十二条 公司和各子企业应重视金融衍生品的风险评估,采用科学、合理的
方法对风险进行评估,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策略,确定风险可
接受水平,并向授权审批人员或公司提交风险评估报告。
第二十三条 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的企业应按照不相容岗位分离原则,设置金融
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关岗位及配备人员。具体如下:
1、可行性方案的编制与审批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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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操作与审批分离;
3、办理与款项支付分离;
4、操作与核算分离;
5、文档保管与具体业务人员分离。
第二十四条 发现未按审批进行的交易,应当及时反馈给本企业经营者和公司财
务负责人。财务和审计部门应创造条件建立起与交易系统衔接的风险管理信息系统,
及时提供与相关的交易信息和其他数据。
第二十五条 公司审计风控部应针对金融衍生品业务制定年度全面和专项监督
检查计划,负责对公司及下属企业金融衍生品相关业务记录和风险控制制度的设计
与执行情况进行审查。公司财务负责人根据审计风控部的审计报告和企业的汇报材
料,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或重大损失)及时向公司总经理、审计
委员会、董事会报告,相关责任人应对问题进行整改并及时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开展衍生品业务的,公司将依据法律法
规、公司内部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 各企业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的,须事先建立相应操作管理细则(其
中须包括建立预警体系和设定止损机制),要由授权人或经营者指定专业人员办理
交易工具,并配备相应的交易监督人员。相关制度须报公司总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解
释、修订。
第二十九条 公司以往相关制度的规定与本制度有冲突的,以本制度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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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 12 月 31 日制定
2017 年 10 月 27 日修订
2023 年 6 月 8 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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