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金桥:浦东金桥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10-2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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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开
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委派胡晴律师和王焕铠律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 1 号》”)
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
文件、资料。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
结论性意见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
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 2023 年 10 月 10 日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
议投票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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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10 月 25 日 14 时 30 分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新
金桥路 28 号新金桥大厦 4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除现场投票外,公司同时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通过交
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方式均与公告通知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 1 号》等法律、
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为 2023 年 10 月 16 日下午交易
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 A 股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以及 2023 年 10 月 19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 B 股股东或股东代理人(B 股最后交易日为
2023 年 10 月 16 日)。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股东资格已由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验证。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颖女士主持。公司相关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
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士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 1 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关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可以参加本
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络投票系统验证其身份。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
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
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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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了《 选举张萍为第十届董事会董事》一项议案。
该议案非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且对该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并采取了累积投票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了单
独计票。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 1 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审议议案、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 1 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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