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能股份:申能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23-06-15
证券代码:600642 证券简称:申能股份 公告编号:2023-018
申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16 元
相关日期
现金红利发放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日
A股 2023/6/20 - 2023/6/21 2023/6/21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3 年 5 月 23 日的第四十三次(2022 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2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4,909,428,286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
现金红利 0.16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785,508,525.76 元。(具体详见公
司于 2023 年 4 月 28 日披露的《申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告》)
三、 相关日期
现金红利发放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日
A股 2023/6/20 - 2023/6/21 2023/6/21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他 A 股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
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
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
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
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1)公司控股股东申能(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2)公司原社会法人股东的现金红利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派发;2006 年度
以前(不含 2006 年度)未领取的红利须凭单位介绍信、股东账户、经办人员身份
证前往公司证券部领取。地址:上海市虹井路 159 号 503 室;电话:021—63900642;
邮编:201103;领取时间:上午 8:30—11:30,下午 1:30—4:30(周六、周日
休息)。
3. 扣税说明
(1)对于 A 股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
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和《关于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等有
关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6 元。
待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
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
上海分公司,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
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每股实际派
发现金红利 0.128 元;如其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44 元;如其
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6 元。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
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
代缴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44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
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
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港通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
其现金红利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
限公司)账户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沪港
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
规定,由公司按 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44 元。对于
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
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
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
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股东,其所得税自行缴纳,每股实际派发
现金红利 0.16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21-63900642
特此公告。
申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6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