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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尖峰集团: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关于尖峰集团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05-19  

                                                                           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尖峰集团”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了尖峰集团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以下简称《规范意见》)、《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

施细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浙江尖峰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

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过程进行了见证,现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尖峰集团董事会依据《公司章程》于 2023 年 4 月 14

日召开的公司十一届董事会 12 次会议决议召集的。尖峰集团于 2023 年 4 月 18

日分别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刊登了《尖峰集团关于召开 2022 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已以公告的方

式通知了股东。

    2、《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议程、网络投票时

间和投票程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会议登记时间、登记地点、联系

人以及联系方式等事项。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已提前 20 天以公告方式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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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通知》中

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和投票程序与《通知》中

所告知的网络投票时间和投票程序一致。

    4、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尖峰集团董事长蒋晓萌先生主持。

    上述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参加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109     人,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数   71,270,17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7130   %。符合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均合法有效。

    3、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均系依法产生,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是在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股东大

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况下依法召开。



    三、会议提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均为董事会提出并已在《通知》

中列明的议案,与会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每项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并按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

监票,在会议现场宣布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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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1、2022 年度董事会报告;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56,278,636       78.9652 7,341,734 10.3012 7,649,800 10.7336
  审议结果:通过

   2、2022 年度监事会报告;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56,278,636       78.9652 7,341,734 10.3012 7,649,800 10.7336
  审议结果:通过

   3、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56,278,636       78.9652 7,347,834 10.3098 7,643,700 10.7250
  审议结果:通过

   4、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A股       56,275,936       78.9614 14,994,134 21.0384                  100         0.0002
  审议结果:通过

   5、关于聘请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3
  A股      56,292,636        78.9848 7,259,134 10.1853 7,718,400 10.8299
  审议结果:通过

    6、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56,024,915        78.6092 7,639,055 10.7184 7,606,200 10.6724
  审议结果:通过

    7、2022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56,292,636        78.9848 7,350,634 10.3137 7,626,900 10.7015
  审议结果:通过

    8、大会还听取了独立董事 2022 年度述职报告。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尖峰集团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参加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和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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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律师签署页)




                                      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盖章)




                                        主任律师:




                                        经办律师: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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