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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顶: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2023-05-18  

                                                    上海证券交易所文件
              上证上审(再融资)〔2023〕31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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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及本所有关规定等,本所审核机构对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进
行了审核,并形成了首轮问询问题。
    1.关于本次募投项目
    根据申报材料,1)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洛阳金
鼎环保建材产业基地项目、金顶顺采废石(尾矿)综合利用生产
线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洛阳金鼎环保建材产业基地项目主
要产品为新增产品商品混凝土,为现有产品的下游产品;金顶顺
采废石(尾矿)综合利用生产线建设项目依托公司年产 800 万吨
                             1
的开采规模,利用矿山开采剥离废石建设 500 万吨的砂石骨料生
产线,供应地方商砼、建筑、公路、市政等建筑市场;2)洛阳
金鼎拟与洛阳国苑下属的供应链管理公司洽谈合作意向,如合作
意向正式达成,洛阳金鼎与控股股东下属供应链管理公司的交易
构成关联交易;3)截至 2022 年末,公司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应付
款 5,000 万元,为公司原控股股东海亮金属贸易集团有限公司的
借款,相关借款的抵押物为发行人主营业务所属黄山石灰石矿山
的 800 万吨/年采矿权;4)公司已取得洛阳市生态环境局涧西分
局《关于洛阳金鼎环保建材产业基地(一期)建设环境影响报告
表的批复》;5)根据公开资料,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3 日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公告否决定增方案,后于 2 月 17 日再度公告定增
方案,并于 3 月 6 日获临时股东大会通过。
    请发行人说明:(1)本次募投项目的具体内容,和现有业

务的区别与联系,说明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投向主业,并结合公司

发展规划及考虑、经营情况等说明实施本次募投项目的必要性;

(2)结合生产商品混凝土、建设砂石骨料生产线的人才、技术、

市场储备情况、资质取得情况以及采矿权被执行的风险,说明本

次募投项目的可行性;(3)结合合作意向的主要内容、拟引进

的供应链管理公司资质、主要客户资源及现金流情况等,说明本

次募投项目采用关联供应链管理公司采购洛阳金鼎产品并销售

的必要性、公允性及商业合理性,是否对实施本次募投项目造成

重大不利影响;(4)结合市场空间、下游需求、与现有矿山开

采产能规模的匹配情况、在手订单及意向订单、产销率及产能利
用率等,说明本次募投项目新增产能规模的合理性以及产能消化
                             2
措施;(5)洛阳金鼎环保建材产业基地建设规划及分期建设情

况,本次募投项目是否取得所有应取得的环评批复;(6)各募

投项目是否存在置换董事会前投入的情形;(7)前后两次定增

方案除项目金额外的差异情况,前次定增方案遭否决的原因,相

关的不利影响是否已消除,是否对本次募投实施存在影响;(8)

在募投项目未发生改变的情况下,前后两次方案投资总额及拟募

集资金金额发生变化的原因,本次融资规模的测算是否具备合理

性、谨慎性。
   请保荐机构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保荐机构及发
行人律师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 号》6-2 核查
问题(3)并发表明确意见,请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8)核查
并发表明确意见。
    2.关于发行方案
   根据申报材料,1)认购资金由洛阳均盈的有限合伙人洛阳金
元兴和执行事务合伙人百富天盈通过认缴基金份额及其他自筹
方式提供。洛阳均盈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为 10.01 亿元,其中洛
阳金元兴认缴出资 10 亿元,百富天盈认缴出资 100 万元;2)洛
阳金鼎向银行申请抵押借款 2.2 亿元,贷款的主要用途是洛阳金
鼎环保建材产业基地项目的工程建设。银行贷款截止目前实际总
共发放 1.3 亿元,均由洛阳国苑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洛阳金鼎以项目土地使用权为贷款提供抵押担保;3)2020 年 12
月朴素至纯将持有四川金顶 20.50%股权的表决权委托给洛阳均
盈,洛阳均盈成为公司控股股东,该部分股权处于质押、司法冻
结状态,相关执行案件尚在执行中。
                            3
   请发行人说明:(1)各认购对象用于本次认购的具体资金来
源及筹集进展,如需借款,补充借款协议的签署情况及借款金额、
利率、期限、担保、还款安排和资金来源、争议解决机制等主要
条款内容,结合上述因素进一步论证各认购对象是否具备资金实
力、是否具备真实的认购意愿;(2)是否存在对外募集、代持、
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
认购的情形,是否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主要
股东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认购对象提供财务资助、补偿、
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本次发行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
披露的事宜,是否损害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3)结合朴素
至纯持有的公司股权涉及司法拍卖进展、公司还款资金来源、与
债权人协商情况等,说明公司是否能按司法裁定履行相应还款义
务,并结合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后实际控制人持有的股份比
例等,说明上述因素对公司控制权稳定性、公司治理及生产经营
的影响。
   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
类第 6 号》6-9、6-11 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关于关联交易
    根据申报材料,1)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洛阳金元兴、

朴素至纯存在拆入资金的情形,朴素至纯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

朴素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由梁斐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洛阳金元

兴也由梁斐担任董事、总经理;2)根据公司公告,2022 年发行

人关联方金元兴拟向全资子公司洛阳金鼎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
币 7000 万元的资金支持;3)发行人与关联方峨眉山启源存在
                            4
资金拆出的情形,峨眉山启源为发行人下属控股子公司开物信息

参股 50%设立的四川启源的全资子公司,开物信息合营方为广州

粤通芯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开物信息向峨眉山启源提供借款用

于补充购置持有新能源重卡车辆资产并投入运营所需流动资金;

4)2020 年,公司将深圳银泰新能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100%的

股权转让给朴素至纯;5)洛阳金鼎拟与洛阳国苑下属的供应链

管理公司洽谈合作意向,引进供应链管理服务,具体方式是由供

应链管理公司作为采购方,按照公开市场价格购买洛阳金鼎生产

的商品混凝土,再销售给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如合作意向正式

达成,在本次募投洛阳金鼎环保建材产业基地项目建成运营后,

洛阳金鼎与控股股东下属供应链管理公司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请发行人说明:(1)发行人从关联方朴素至纯、洛阳金元

兴拆入或拟拆入资金的原因、过程、利率公允性、最终使用情况、

截至目前的到期及偿还情况、对应资金拆出方的资金来源,相关

拆入是否以发行人股权或其他资产作为抵押物,是否存在影响发

行人控制权稳定的风险或其他经营风险,是否签署相应的合同或

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2)峨眉山启源的主营业务及发展方向、

主要经营数据、上层股权架构情况,发行人对峨眉山启源拆出资

金的背景、利率公允性、过程、合同签署情况、决策程序,相关

资金的最终流转及使用情况,拆出资金前后峨眉山金顶新能源重

卡车辆资产的数量及资产价值,说明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占用发行人资金的情形;(3)深圳银泰新能源实业投资有
限公司的经营情况、主要投资标的、财务数据及股权架构,发行
                            5
人向朴素至纯转让该公司 100%股权的必要性、合理性、定价公

允性,以及转让款的资金来源;(4)结合拟引进的关联供应链

关联公司的资质、主要客户资源及现金流情况等,说明本次募投

项目采用关联供应链管理公司采购洛阳金鼎产品并销售的必要

性;(5)结合上述情况,进一步说明前述关联交易的必要性、

合理性、公允性,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相关关联交易的对手方是

否与发行人及朴素至纯、朴素资本、梁斐存在其他未披露的关联

关系、业务及资金往来或其他利益安排。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按照《监管规则适用

指引——发行类第 6 号》第 2 条的要求,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

并发表明确意见。
    4.关于抵押借款
    根据申报材料,1)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短期借

款、长期借款中抵押借款分别为 1,500 万元、3,000 万元,一年内

到期的长期应付款 5,000 万元,为公司原控股股东海亮金属贸易

集团有限公司的借款;2)根据保荐工作报告,借款抵押物为发

行人主营业务所属黄山石灰石矿山的 800 万吨/年采矿权,经双

方协商一致,公司 2022 年度应归还的本金 5,000.00 万元可延缓

支付。

    请发行人说明:(1)报告期内发行人抵押借款的主要抵押

物及还款期限,发行人对于相关借款的偿还安排及计划,在发行

人获取财务资助,且存在抵押借款、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的
情况下,发行人是否具备相应的偿还能力,借款金额较高对发行
                             6
人未来现金流量和生产经营是否存在重大不利影响;(2)发行

人向海量金属的借款延缓支付,是否签订相关的补充协议,是否

约定后续的还款计划和安排,黄山石灰石矿山的 800 万吨/年采

矿权是否为发行人唯一或主要采矿权,如相关采矿权被执行,是

否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并完善相应的风险提

示。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

意见。
       5.关于收入及盈利情况
    根据申报材料,1)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25,345.88 万元、36,939.41 万元、35,387.23 万元,其中石灰石收

入 2022 年有所下降,主要原因是水泥行业需求收缩;公司氧化

钙产量受到一定限制,收入的变动受价格影响相对较大;2)报

告期内,发行人毛利率分别为 44.27%、46.12%、30.11%,其中

2022 年石灰石毛利率较 2021 年的 61.17%下降至 43.54%,主要

系原外包业务收回承做成本较高、“矿山 800 万吨技改项目”结转

固定资产、能源价格上涨等因素;氧化钙毛利率较 2021 年的 20.23%

下降至 3.32%,主要系煤炭价格快速上涨,导致公司生产成本大

幅增加所致;其他业务的毛利率由 2021 年的 39.72%上升至

64.06%;3)报告期内,发行人净利润分别为 3,836.16 万元、

6,818.63 万元、1,320.33 万元;根据 2023 年一季报,发行人一季

度归母净利润 166.13 万元,同比下降 80.39%。
    请发行人说明:(1)结合石灰石、氧化钙下游需求变化情
                              7
况,发行人周边区域主要竞争对手及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发行

人与报告期内石灰石、氧化钙主要客户的合作历史、销售周期及

订单情况,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内石灰石、氧化钙收入波动的原因

及未来变动趋势,客户集中度是否符合行业惯例;(2)结合相

关产品的市场价格波动情况,说明石灰石价格报告期内较为稳定

但氧化钙价格波动较大的原因,并结合前述情况,以及报告期各

期石灰石原料用于生产氧化钙产品和石灰石产品的数量占比,分

析氧化钙单位价格、成本波动对发行人收入、利润的影响;(3)

结合发行人将原外包的挖装运业务收回由子公司承做的背景、

“矿山 800 万吨技改项目”的具体建设内容、建设成果及对成本的

具体影响、煤炭等能源价格的波动情况,进一步量化分析石灰石

毛利率下降,氧化钙毛利率下降幅度较大的原因及后续变动趋势;

(4)结合毛利、期间费用、投资收益、营业外收支等因素的变

动情况,进一步说明报告期内净利润波动幅度较大,尤其是 2022

年及 2023 年一季度净利润下降幅度较大的原因及后续影响,是

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重大差异,是否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

能力产生重大影响。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

意见。
    6.关于非流动资产
    根据申报材料,1)报告期内,发行人在建工程账面价值分

别为 13,215.53 万元、748.94 万元、2,907.79 万元,其中 2021 年
“矿山 800 万吨技改项目”完工结转至固定资产,2022 年新增加
                              8
“小骨料新建工程”、“金顶厂区运输公路扩建工程”等项目;2)“年

产 20 万吨轻质及纳米碳酸钙系列产品”项目 2020 年至 2022 年末

在建工程账面余额均为 158.76 万元,报告期内,受资金所限,

公司重点投入建设“矿山 800 万吨技改项目”,使得该项目推进

进度缓慢;此外,部分项目报告期内持续投入金额较小;3)报

告期内,发行人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分别为 15,521.20 万元、

35,675.54 万元、34,572.23 万元,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余额为

1,527.47 万元、1,596.41 万元和 1,507.65 万元;4)报告期各期末,

无形资产账面原值分别为 10,844.14 万元、10,893.05 万元和

18,179.56 万元,其中采矿权原值 10,032.26 万元,发行人在本次

募集说明书中提示了石灰石矿资源管理政策变动风险。

    请发行人说明:(1)报告期内主要在建工程的建设进度、

预算投入及实际投入情况,部分项目报告期内建设进度缓慢的原

因,是否存在延期转固的情形;(2)固定资产中房屋及建筑物、

机器设备的主要构成及报告期内增加原因,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

备的固定资产的具体内容、使用年限、折旧情况,报告期内计提

减值准备的充分性;(3)洛阳金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购置土地

的资金来源及定价公允性,发行人现有采矿权的资质及期限情况,

对于未来石灰石矿资源管理政策变动风险的相关应对措施。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

意见。
    7.关于融资规模和效益测算
    根据申报材料,1)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
                               9
过 50,254.56 万元(含本数),其中洛阳金鼎环保建材产业基地

项目 24,000.00 万元,金顶顺采废石(尾矿)综合利用生产线建

设项目 19,888.00 万元,补充流动资金 6,366.56 万元;2)洛阳金

鼎环保建材产业基地项目主要产品为混凝土,预计全部达产后年

均新增销售收入 96,457.22 万元(含税);金顶顺采废石(尾矿)综

合利用生产线建设项目达产后年平均利润总额 4,095 万元。

    请发行人说明:(1)本次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具体构成情况

及测算依据,相关产品的单位产能投资额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类似

项目的比较情况;(2)结合现有资金及资金安排情况、相关资

金周转及资金缺口测算情况等,说明本次融资规模的合理性;(3)

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类似项目情况,说明本次募投项目效益预测

相关单价、销量、毛利率等指标测算的谨慎性。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

意见。
    8.关于财务性投资
    根据申报材料,1)公司存在向关联公司峨眉山开物启源科

技有限公司拆借资金的情形,其中 2022 年 12 月拆借 2,200,000.00

元,2023 年 4 月拆借 250,000.00 元,共计 2,450,000.00 元,发行

人未将该部分拆借资金界定为财务性投资;2)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为 1,201.61 万元,包括

对海盈新能源(湖北)有限公司的投资 954.17 万元,以及对四

川开物启源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资(2022 年 8 月参股)247.44 万
元,发行人将对开物启源的投资未认定为财务性投资,将对海盈
                              10
新能源的投资认定为财务性投资;3)发行人间接持有四川开物

新工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32.50%股权,参股时间为 2022 年 9

月,发行人未将其认定为财务性投资。

    请发行人说明:(1)结合四川开物启源科技有限公司、四

川开物新工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所从事的技术服务、技术开发

业务的具体内容及与发行人主营业务及战略发展方向是否存在

紧密联系,是否存在业务合作情形等,说明上述投资是否属于围

绕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技术、原料或者渠道为目的的产业投资,

未将其认定为财务性投资的依据是否充分;(2)最近一期末公

司是否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董事会前六个月至今实施或

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情况。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

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

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

意见第 18 号》第 1 条的要求,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

意见。
    9.关于其他
    9.1 根据申报材料,1)公司其他收入主要为物流装卸、仓
储等收入。2021 年及 2022 年,发行人主营业务中其他收入分别
为 1,730.25 万元、1,956.10 万元,毛利率分别为 39.72%和 64.06%;
2)物流园由公司子公司四川金铁阳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运营。
自 2016 年 3 月 1 日起,该子公司采取对外承包经营,承包期内
承包方自负盈亏,2021 年 3 月,收回公司自主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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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发行人说明:发行人物流园业务 2022 年收入及毛利率增
长的原因,发行人于 2021 年 3 月起收回自主经营的主要考虑,
相关收入及成本核算的会计处理。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
意见。
   9.2 根据申报材料,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
部分企业存在经营范围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经营范围相似的情形,
洛阳国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非金属矿及制品销
售。
   请发行人说明发行人与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企
业是否构成同业竞争,募投项目实施后是否新增同业竞争。
   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
类第 6 号》6-1 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9.3 2019 年 6 月,因公司未及时披露核心资产矿山业务仍由
原实控人控制、相关人员向原控股股东报送未公开重要经营数据
等重要信息,四川证监局对公司出具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2021 年 3 月,公司一名董事对 2020 年年度报告投反对票但又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针对该名董事信息披露前后不
一致的行为作出监管警示的监管措施。
   请发行人说明针对上述行政监管措施的整改措施,发行人内
部控制制度是否完善。
   请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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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公司区分“披露”及“说明”事项,披露内容除申请豁免外,
应增加至募集说明书中,说明内容是问询回复的内容,不用增加
在募集说明书中;涉及修改募集说明书等申请文件的,以楷体加
粗标明更新处,一并提交修改说明及差异对照表;请保荐机构对
公司的回复内容逐项进行认真核查把关,并在公司回复之后写明
“对本回复材料中的公司回复,本机构均已进行核查,确认并保
证其真实、完整、准确”的总体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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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主题词:主板   再融资   问询函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05 月 17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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