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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上海凤凰:上海凤凰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3-10-28  

           上海凤凰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上海凤凰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治理,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训和考核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版)》(以下简称《股票上市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2023 年 8 月修订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对董事会秘书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公司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
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仅接受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
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
的事务。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分管董事会办公室工作。
                 第二章    任职资格及任免程序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和解聘。公
司董事会秘书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可以连续聘任。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
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最近 3 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四)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
书;
    (五)最近 3 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公司现任监事;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公司董事会秘
书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
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其职责所负
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制度第七条执行。证券事务代表
应当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九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
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本规
则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
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
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何一种
情形;
   (二)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
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
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
手续。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本制度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一款所列义
务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
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
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
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 3 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
会秘书职责,并在 6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三章   职责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包括: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
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
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
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及其专业委员会会议、监事会和股东
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
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
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
及时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上
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
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
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制
建设,包括:
    (一)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二)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
    (三)积极推动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四)积极推动公司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
公司投资者的沟通、接待和服务工作机制。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包括:
    (一)保管公司股东持股资料;
    (二)办理公司限售股相关事项;
    (三)督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
公司股份买卖相关规定;
    (四)其他公司股权管理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协助筹划或者实施公司资本市场
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务。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在机
构设置、工作人员配备以及经费等方面予以必要的保证。公司董事、
监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应当
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
经营情况,查阅其职责范围内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
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
项的会议,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公司子公司在作出可能涉及公司信息披露的重大决定之前,应当
预先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
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发生冲突,应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原《董
事会秘书工作制度》同时废止。




                     上海凤凰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