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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珠江股份:关于诉讼判决结果的公告2023-06-15  

                                                    证券代码:600684               证券简称:珠江股份             编号:2023-052


         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反诉被告)。

   暂计涉案金额:237,977,336.49 元(人民币,下同)。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待生效的一审判决,如原告、

   被告不服可以依法提起上诉,且判决执行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或

   期后利润的影响尚不确定,以最终审计结果为准。



    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或“公司”或“珠江股

份”)于 2023 年 6 月 13 日收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

出具的《民事判决书》,案件编号为(2022)粤 0104 民初 48597 号,现将具体情

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8 日收到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法院决定受

理公司诉广州纵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纵贯公司”或“被告”)合同

纠纷案。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7 日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编号:

2023-035)。

    (一)案件当事人

    原告(反诉被告):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反诉原告):广州纵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二)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由原告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没收被告广州纵贯实业发展

有限公司支付并存放于共管账户及其关联存款账户中的履约保证金 2 亿元及全

部存款利息(存款利息自共管账户及其关联存款账户开立之日,计至两账户的共

管措施实际解除之日,暂计至 2022 年 11 月 28 日为 5,012,183.66 元);

    2.判令被告广州纵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配合原告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解除对上述共管账户及其关联存款账户的共管措施;

    3.判令被告广州纵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支付逾期解除共管措施的违约金(自 2022 年 6 月 27 日起,以共管金额 2 亿

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计至共管措施实际解除之日止,暂计至 2022

年 11 月 30 日为 6,280,000 元);

    4.判令被告广州纵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赔偿因其违约行为对原告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包括依据《股权及债权交易

备忘录》附件二约定应由被告广州纵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的相关费用

26,252,664.48 元(暂计至 2022 年 11 月 30 日)、审计费用 89,000 元、评估费

用 150,000 元、律师费 100,000 元、财产保全担保费用 93,488.35 元;

    5.判令被告广州纵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

    (以上各项诉讼请求总金额,暂计为人民币 237,977,336.49 元)

    (三)被告反诉诉讼请求:

    1.珠江股份向纵贯公司返还《股权及债权交易备忘录》项下履约保证金 2

亿元及全部利息;

    2.珠江股份就上述保证金及全部利息自 2022 年 12 月 10 日起按照人民银行

同期贷款逾期罚息利率(即 12 月 10 日当日 LPR 上浮 50%)向纵贯公司进行支

付逾期赔偿款,直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诉讼保全担保费

等)由珠江股份承担。

    二、本次诉讼的一审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

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1.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 10 日内,原告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向被告广州纵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返还《股权及债权交易备忘录》项下履约

保证金 2 亿元及上述款项存放于共管账户及其关联存款账户中所产生的存款利

息(存款利息自开户之日起计算至款项返还之日止);

    2.驳回原告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本诉诉讼请求;

    3.驳回被告广州纵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余反诉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 1,231,686.68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由原告广州珠江

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案反诉受理费 536,352 元,由原告广州珠江发展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521,215 元,由被告广州纵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15,137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

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待生效的一审判决,如原告、被告不服可以依法提起上诉,

且判决执行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不确定,以最终

审计结果为准。公司将在上诉期内审慎决定是否上诉,并将按照相关规定,密切

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6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