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江股份: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公告2023-08-30
证券代码:600684 证券简称:珠江股份 编号:2023-075
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财政部相关通知及要求进行,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
状况、经营成果等产生重大影响。
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28 日
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 2023 年第二次会议、第十一届监事会 2023 年第二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属于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做出的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情况
(一)会计政策变更日期及变更原因
2022 年 11 月 30 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财会
〔2022〕31 号)(以下简称“16 号准则解释”),规定“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
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
的会计处理”及“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
付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公司根据上述要求对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相应变更。
(二)变更前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1.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
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2.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印发的 16 号准则解释的要求执行。除上
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
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3、变更日期
公司根据财政部上述相关准则及通知规定,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
以上文件规定的生效日期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一) 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
豁免的会计处理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
(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
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
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第十
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
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
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
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二) 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
计处理
对于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规定分类为权
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如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等),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
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
相关的所得税影响。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通常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
事项更为直接相关,企业应当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
用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
目(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产生损益的交易或事
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确认
在所有者权益中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
(三)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
计处理
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
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
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
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上述规定同
样适用于修改发生在等待期结束后的情形。如果由于修改延长或缩短了等待期,
企业应当按照修改后的等待期进行上述会计处理(无需考虑不利修改的有关会计
处理规定)。如果企业取消一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授予一项以权益结算的
股份支付,并在授予权益工具日认定其是用来替代已取消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
付(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的,适用 16 号准则解释的上述规定。
三、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
有关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
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
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董事会意见
财政部于 2022 年 11 月 30 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财会
〔2022〕31 号),规定“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
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关于发行方分
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及“关于企业将以
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自公布
之日起执行。公司根据上述要求对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相应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
国家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且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批和决策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8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