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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上海三毛: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23年修订)2023-12-19  

         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2008 年 2 月 26 日第六届董事会 2008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2013 年 8 月 29 日第八届
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23 年 12 月 18 日第十一届董事会 2023 年第四次临时会议第
                                      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度报告编制、
信息披露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规范运作》《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业务办理:附件
第六号——定期报告》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
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认真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
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
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
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期间,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和人
员应当为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限制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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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阻碍独立董事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
      第五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
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
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积极
为独立董事在年度报告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确
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依据公司提交的年度报告工作计划,通过
会谈、实地考察、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等各种形式积极履行职责。
在年度报告工作期间,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全面通报公司运营、
生产经营和规范运作等情况并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
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履行定期报告职责应有书面记录,重要文
件应由当事人签字。
      第七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
每位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八条 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独立董事应当会同
公司审计委员会参加与年审会计师的见面会,和会计师就会计师
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
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
重点进行沟通,并应当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其更正情况。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公司是否及时安排前述见面会并提供相关支
持。
      第九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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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召开前,安排独立董事再次参加与年审
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独立董事应当再次参加该见面会,沟通审
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与注册会计师沟通初审意见,独立董事
应履行见面的职责。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公司是否及时安排前述见
面会并提供相关支持。
    见面会的沟通过程、意见及要求均应有书面记录,并由相关
当事人签字认可。
    第十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存在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当督促相关方立即纠正或者停止,
并及时向董事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相关监管机构报告。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审议年度报告董事会会议召开
的程序与审议事项的决策程序,包括相关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
权限、表决程序、回避事宜、议案材料的完备性和提交时间,并
对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做出审慎周全的判断和决策。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发现与召开董事会会议相关规定不符或
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的,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董事会的
意见。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
者提供不及时的,以书面形式联名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
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就本年度内公司重大
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相关事项及其他有关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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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依法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不得委托他人签署,也不得以对年度报告内容有异议、与审计机
构存在意见分歧等为理由拒绝签署。独立董事无法保证年度报告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对年度报告内容存在异议的,
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说明具体原因,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度报告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且
经全体独立董事的过半数同意,可以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
询机构,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独
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通过公司披露,并在公司年度股东大会
上向股东报告。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应当说明独立董事当年
具体履职情况,具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20号)第三十
三条执行。
      第十八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直至年度报告公布前,
独立董事均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公布前,严禁以任何形式
泄露报告的内容、泄露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发生。
      第十九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及公司独立董事应当依
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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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工作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制度自公司董事会会议通过后生效。


                        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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