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岩石股份: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特定对象接待管理制度2023-11-25  

                         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本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媒体等特定对
象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并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信息披露的有关要
求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及《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
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述的特定对象来访接待是指公司通过接受投资者、媒体、证券
机构等特定对象,通过调研、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路演和业绩
说明会、媒体采访等活动,增进资本市场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的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
和更具信息优势,可能利用未公开重大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机构和个人,包括但
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公司总股本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五条 公司进行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应注意尚未公布的重大信息的保密,避
免选择性信息披露行为。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
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含但不限于下列信息: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
      利润分配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重大投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制定未来重大经营计划,签署重大
      合同等;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应予披露的交易以及与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
      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



                                    1
                         第二章 基本原则与目的

第七条 公司接待特定对象来访管理的基本目的:
      (一)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等相关活动属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范畴,有
      利于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与认同;
      (三)通过强化接待管理与约束,提高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质量和效率,建
      立优质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平台,树立公司良好的社会形象;
      (四)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高透明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
      构。


第八条 公司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等相关活动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公平信息披露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不得私下提前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
      露或泄露本公司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
      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在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等相关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
      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
      以披露;
      (三)预约登记管理原则。特定对象到公司调研、采访,以及参加业绩说
      明会、分析师会议等相关活动,必须进行预约登记,并报董事会秘书或分
      管领导批准;
      (四)现场登记管理原则。公司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等相关活动时,
      必须于现场对特定对象身份信息予以登记并详加核实;
      (五)诚实守信原则。公司人员在进行接待工作中,应坚持客观、真实和
      准确原则,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六)高效低耗原则。公司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等相关活动时,充分
      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七)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特定对象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
      与特定对象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沟通内容

第九条 特定对象调研来访接待工作中与来访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
      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
      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
      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2
     (六)公司的相关其他信息。


                      第四章 部门设置及责任划分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为接待特定对象相关活动的直接负责人。证券事务部及董事
长办公室是公司特定对象调研采访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和日常工作机构。

第十一条 公司从事接待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十二条 公司其他部门及有关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部及董事
长办公室实施接待管理工作,协助提供相关信息。


                         第五章 来访接待活动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的有关要求,为特定对象来访创
造良好条件,认真做好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接待特定对象来访时,应合理、妥善安排接待过程,使来访人员
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应对尚未公布的信息及内部信息进行保密,避免
在接待过程中使来访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在季报、半年报、年报披露前一个月内不接受特定对象现场调研、
媒体采访等,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时,为使
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交流的方式。采取网上交流方式的,公
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
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十七条 公司在接待特定对象调研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 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
      冲突的信息;
      (二) 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 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 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 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 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 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3
       (八) 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
     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公司接待特定对象调研来访工作实行预约登记管理。 特定对象到公
司调研、采访以及参加业绩说明会等相关活动,应提前与证券事务部或董事长办
公室联系,经证券事务部初审后报请董事会秘书或分管领导审批。原则上没有经
过预约登记的特定对象,一般不予接待。

第十九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董事长办公室负责对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
构人员、新闻媒体等人员身份(包括但不限于查询证券业协会公开资料、验证身
份证明等)进行核对,应按需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附件 1), 并妥善保
存承诺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并由证券事务部统一存档管理。

第二十条 在来访接待工作中,公司指定接待人员在回答特定对象的询问时,应
注意回答的真实、准确和完整,避免使用带有预测性的语言。




                      第六章 资料的报备和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公司建立接待活动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邀请对象的调研、沟通、
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接待活动结束后,公司应当编制《投资
者关系活动记录表》(附件 2)。在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公司应及时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报备。

第二十二条 特定对象基于对公司调研或采访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
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应当知会公司。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提交的投
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刊载的公司基础信息涉及未公开重大
信息、错误、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将依
法追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解释和修订。

                                             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1 月 24 日

                                    4
附件 1:
                                承 诺 书


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采访等),根据有关规定做出如下承
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采访等)过程中不故意打探你公司未公
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采访等)过程中无意中获取的你
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
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
调研(或采访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你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采访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
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缺乏事
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采访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
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
你公司;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采访等)活动;
  (八)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经本
       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司现场调
       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视同本公司行为。


                             承诺人:(签署)


                             单 位:


                             日 期:




                                       5
附件2:
证券代码:600696                                       证券简称:岩石股份


                             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编号:2023-【】
                   □   特定对象调研       □ 分析师会议
                   □   媒体采访           □ 业绩说明会
 投资者关系活      □   新闻发布会         □ 路演活动
   动类别          □   现场参观
                   □   其他(请文字说明)

 参与单位名称
 及人员姓名

 上市公司接待
   人员姓名
     时间
     地点




 投资者关系活
 动主要内容介
     绍




   附件清单
   (如有)


     日期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