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胜电子: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法律意见书2023-06-0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
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
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7 层 邮编:200041
27/F, Garden Square,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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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六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
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
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现就发行人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延长
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
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及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 号》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审
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无特别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所用简称与本所律师
就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所用简称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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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正文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2022 年 5 月 13 日,发行人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发
行相关议案,公司关联董事已就本次发行相关议案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已就本次
发行相关议案事前认可并出具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2 年 5 月 31 日,发行人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
相关议案,关联股东已就本次发行相关议案回避表决。根据前述股东大会决议,本次
发行决议有效期为自发行人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以
下简称“原决议有效期”)。同时,发行人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特别决议
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全部事宜,上述授权的有效
期为自发行人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以下简称“原授
权有效期”)。
鉴于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于 2023 年 2 月 17 日
发布了全面注册制相关制度及配套规则,根据发行人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
事会的授权,发行人于 2023 年 2 月 23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
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
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修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
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及《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暨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公司关联董事已就相关议案回
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已就相关议案事前认可并出具同意的独立意见。
根据发行人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除《关于公司 2022 年
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需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外,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其余议案无需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发行人于
2023 年 3 月 21 日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
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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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023 年 4 月 12 日,本次发行经上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审核通过。
鉴于本次发行的决议有效期和授权有效期届满,为保证本次发行工作的顺利完
成,2023 年 5 月 16 日,发行人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
长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和《关于提
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
期的议案》,同意将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及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发行相
关事宜的有效期自原决议有效期及原授权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延长十二个月,公司关联
董事已就相关议案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已就相关议案事前认可并出具同意的独立
意见。除延长上述有效期外,本次发行的其他内容不变。
2023 年 6 月 1 日,发行人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
长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和《关于提
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
期的议案》,同意将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及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发行相
关事宜的有效期自原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延长十二个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除延长
上述有效期外,本次发行的其他内容不变。
二、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前述延长决议有效期和授权有效期的董事会、股东
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表决结果及决议内容合法、有效;发行
人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自原决议有效期及原授权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延长
十二个月,除延长上述有效期外,本次发行的其他内容不变;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发行人未发生影响本次发行的重大变化;前述延长决议有效期和授权有效期事项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公众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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