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产融: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航工业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2023-12-14
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中航工业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S&P LAW FIRM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中国北京市东长安街 10 号长安大厦 3 层 邮编:100006
Add:At3\F Beijing Tower, No.10 East Chang An Avenue, Beijing China Postcode:10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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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释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中航工业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为中航资本控股股
公司、上市公司、中航产融 指
份有限公司
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
指 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
一期)、本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 指 依据本激励计划获授限制性股票的人员
《中航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
《激励计划(草案)》 指
一期)(草案)》
《中航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
《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指
一期)(草案修订稿)》
公司章程 指 《中航工业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指 《中航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中航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考核管理办法》 指
施考核管理办法》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工作指引》 指 《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国资委 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证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登记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本所 指 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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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关于
中航工业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
票之法律意见书
致:中航工业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接受中航产融的委托,担任公司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
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工作指引》、《股
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简
称“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就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2.在核查验证过程中,本所已得到公司如下的书面保证和承诺,即其已向
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口头或
书面证言,其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和证言均真实、准确、完整,并无任何隐瞒、
虚假、重大遗漏或误导之处;所有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上的签字
和盖章均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字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
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有关副本资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
律师依赖于公司、政府相关部门或其他有关单位或人员出具的证明文件。这些证
明文件由相关方签署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构成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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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
4.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
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事项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核查验证,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有
关人员作了询问及进行了必要讨论,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回购注销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律师书
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6.本所同意公司在其关于本次回购注销的申请材料中自行引用或按申请要
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
解,并且应将涉及引用的相关文件送交本所律师审阅确认后再报送或发出。对于
相关方未适当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本所不承担责任。
7.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必备法律文件,随其
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上述前提,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
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的批准及授权
根据公司公开披露信息及所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激励计划已履行了如下程序: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了《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并
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 2019 年 12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
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A 股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有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关联董事在审议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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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时回避表决。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公司独
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所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书。
3. 2020 年 1 月 6 日,国务院国资委出具《关于中航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考分【2020】7 号),原则同意公司实
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国务院国资委批复后,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修
订形成了《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4. 2020 年 1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
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关联董事在审
议相关事项时回避表决。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所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书。
5. 2019 年 12 月 13 日,公司通过公司及各子公司内部办公系统对拟激励对
象的姓名与职务予以公示。公司监事会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
意见,并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
明。
6. 2020 年 2 月 25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激励
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考核管理办法》、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
有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上述议案经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独立董事已就本激励计划向全体股东
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自查,并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的同时披露了自查报告。
7. 2020 年 2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
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激
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向本激励计划的 233 名激励对象授
予限制性股票 5801.88 万股,确定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0 年 2 月 26 日。关
联董事在审议相关事项时回避表决。监事会出具了关于公司本激励计划实施授予
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所出具了相关法
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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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2020 年 3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
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
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
一期)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调整后)的议案》,同意公司向本激励计划的
182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3293.15 万股,确定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
予日仍为 2020 年 2 月 26 日。关联董事在审议相关事项时回避表决。监事会出
具了关于公司本激励计划调整及实施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发
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所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书。
9. 2020 年 3 月 24 日,公司披露收到登记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 182 人,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为 3293.15 万股,股权登
记日为 2020 年 3 月 18 日。
10. 2022 年 12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
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细化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市场
化对标方式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中航产
融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部分成就及解锁
相关事宜的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激励对
象的解锁资格是否达到条件及解锁数量进行了审查确认。公司监事会对前述议案
的相关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所出具了
相关法律意见书。
11. 2023 年 12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九届监
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
监事会对前述议案的相关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
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履
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及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工作指引》、及《激励计
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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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及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为:本激励计划的 7 名激励对象因
调动、退休等客观原因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拟按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涉及回
购注销股份合计 1,327,005 股;本激励计划的 6 名激励对象出现了《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规定的提前终止解锁的特殊情形,拟按授予价格与回购实施前 1 个
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孰低原则进行回购,涉及回购注销股份合计 449,753 股。
据此,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 1,776,758 股,占公司目前
总股本的 0.02 %。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符合《管理办法》、《工
作指引》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价格
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为 2.68 元/股。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的规定,若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后,公司发生公积金转增股本、派发现金红利、派
送股票红利、配股及增发等影响公司总股本数量或公司股票价格应进行除权、除
息处理的情况时,公司应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做相应
的调整。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其中在派息情况下,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为:
P=P0-V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调整后的 P 仍需大于 1,P0
为调整前的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本激励计划授予日至公司董事会就本次回购注销审议日
期间,公司发生了如下影响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事项:
(1)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16 日披露了《2020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05 元。
(2)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28 日披露了《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12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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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29 日披露了《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52 元。
(4)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5 日披露了《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6 元。
经公司确认,激励对象未收取公司就 2020 年度、2021 年度、2022 年度分配
的现金红利,故本次回购价格调整为 2.575 元/股(即授予价格 2.68 元/股-0.105
元/股)。鉴于 6 名激励对象因出现了《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提前终
止解锁的特殊情形,按授予价格与回购实施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孰低原
则进行回购,公司就本次回购支付的回购价款预计不超过 4,575,151.85 元。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回购注销的价格及其调整符合《管理办法》、
《工作指引》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
(三)本次回购注销的资金来源
经公司确认,公司拟用于支付本次回购的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回购注销的资金来源符合《管理办法》、《工
作指引》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
(四)本次回购注销尚需履行的程序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公司尚需依法进行信息披露,向上证所和登记公司
办理本次回购注销导致的公司股本变动,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履行注册资本
减少的工商变更登记程序。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资金来源符
合《管理办法》、《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的规定;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回购注销履行
了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公司尚需依法进行信息披露,向上证所和登记公司
办理本次回购注销导致的公司股本变动,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履行注册资本
减少的工商变更登记程序。
三、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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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资金来源符合《管理办法》、《工
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回购注销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及
授权;公司尚需依法进行信息披露,向上证所和登记公司办理本次回购注销导致
的公司股本变动,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履行注册资本减少的工商变更登记程
序。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
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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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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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霍 晶
负责人:宋焕政
薛彦莹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