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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彩虹股份:彩虹股份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修订)2023-12-05  

                       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展需

要,完善公司治理,广泛吸纳人才,实现可持续发展,根据《公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

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

选、审核。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

    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指由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人数不少于二分之

一。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委任。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

作。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在任期内不再担

任公司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协助提名委员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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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至少应当提前五日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特。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由全体委员出席方可召开。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长、监事、董事会秘

书及专业咨询顾问、法律顾问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提名委员会表决意见分为

同意、反对两种。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作出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委员通过。

    第十六条     须经提名委员会作出决议的事项,无论是否获得会议通过,均应

呈报董事会审议,持有反对意见的委员有权在董事会会议上进行陈述。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属于公司机密文件。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

办公室保存,保存期不少于十年。

    第十九条     参加提名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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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制订并修改。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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