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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苏美达:董事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议事规则(2023年12月修订)2023-12-27  

               苏美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苏美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决策功能,持续完善公司内控体系建设,确保
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管理,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苏美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治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特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
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
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
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三条   公司须为董事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供
必要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承担董事会审计与风险
控制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
日常工作。董事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
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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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
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
为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成员原则上须独立于公司的日
常经营管理事务。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委员占
比应当过半数。
    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全部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
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五条   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提名
委员会提名,并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
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
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
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
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
第六条的规定补足。
    第八条   公司应组织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成员参加
相关培训,使其及时获取履职所需的法律、会计和上市公司
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对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成员的
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
续担任的成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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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审核
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
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
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
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
计机构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
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
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
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
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
表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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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
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单独沟通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
席会议。
       第十二条   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
门应当向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
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
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
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
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   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
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
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
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
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
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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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
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
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四条   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评估内部控制的有
效性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每季度听取一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关于公司内部
审计工作的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
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四)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使
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
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
况,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一次检
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
    (五)审议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年度审计工作报告。
    公司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
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规定提交检
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
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
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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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
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的职责包括:
    (一)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
通;
    (二)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
部审计工作的配合。
       第十六条   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
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七条   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
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八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与
风险控制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
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做好审计与风险控
制委员会履行职责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
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五)有关重大投资项目的财务资料和法律资料;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   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对公司董事会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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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室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
讨论。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一条   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
议和临时会议。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
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
责,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   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
一次会议。
    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
两名以上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审计与风
险控制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三条   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
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
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必须经全
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成员回避无
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四条   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
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
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
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
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
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五条   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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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
开为原则。在保障委员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审计
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也可以通过通讯方式召开,或者采取
现场与通讯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
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公司监事、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
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二十七条    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
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
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九条     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
意见,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
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     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
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须披露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人
员情况,包括人员的构成、专业背景和五年内从业经历以及
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人员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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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公司须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披露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
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的
召开情况。
    第三十四条   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履职过程中发现
的重大问题触及《上市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的,公司
须及时披露该等事项及其整改情况。
    第三十五条   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
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须
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三十六条   公司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上市规则》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披露审计与风险控
制委员会就公司重大事项出具的专项意见。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三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
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印发
之日起生效,并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苏美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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