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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苏美达: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2023年12月修订)2023-12-27  

               苏美达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美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
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切
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
量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保护工作的意见》《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
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
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
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
者、保护投资者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基础上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以符合法律、法规、规
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
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
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
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
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
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应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基本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内容主
要包括:
    (一)公司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二)公司发展战略;
    (三)公司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环境、社会责任与公司治理信息;
    (五)公司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   公司应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上证 e 互动平台、新媒体平台、
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用
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
座谈交流以及监管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组织的投资者教育
活动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回复相关问题并听取
相关意见和建议。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
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一)公司应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在召开时
间、地点和方式方面充分考虑,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二)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
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
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
独立董事(至少一名)、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或其他责任
人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该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1.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2.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3.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
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4.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5.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
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
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
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
视频、语音等形式。
    (三)公司在官网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收集和答
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
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四)公司专门设立投资者热线电话和电子信箱,由熟
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投资者热线电话在工作时间线路畅
通,认真友好接听投资人咨询,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
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并定期向管理层反馈投资者意见或
建议。
    (五)公司应充分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重
视和加强与投资者的互动和交流。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
布信息,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
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不得
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公司应指派并
授权专人及时查看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并及时予以回
复。
    (六)公司应在适当的时间积极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
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
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调研,参加资本市场
推介会议,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协助投资者准确理解公
司信息,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应及时关注与公司有关的资本市场舆情
和媒体报道信息,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和妥善处理。充分重
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
披露义务,真实、准确、及时地对外传递公司信息,回应社
会关切。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高度重视、
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
全面统筹、组织、协调与安排,包括:负责落实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战略;拟定、实施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计划;统筹、安
排并参加公司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向公司高级管理层介绍
投资者关系工作进展及资本市场动态;协调、参与资本市场
重大活动等。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在接待投资者前,应当从信息披露的角度征询董事会
秘书意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结合分管业务审议与投资者
沟通的信息材料,积极参与和投资者的沟通交流。
    第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归口
部门,需配备专门工作人员,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日常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董事会办公室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可
以根据需要参加公司及各子公司相关经营管理会议,可向各
有关部门及子公司问询有关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书面材
料。如需,董事会办公室可下设投资者关系工作小组,推进
实施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计划。
    第十一条      公司各有关部门及各子公司应当高度重视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前
提下,积极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
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
具备以下素质:
    (一)全面了解公司及公司所处行业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
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定期对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
性培训,鼓励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参加中
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
组织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十四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严
格审查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遵守法律法规和上市地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
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
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
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
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
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
    第十六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
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
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
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第十七条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
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
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
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八条     公司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
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
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等情况。投资
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监管要求及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分
类及存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
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印发发布之日
起实施。




                              苏美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