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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南京医药: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回购价格之法律意见书2023-07-08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
                         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回购价格
                                               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         邮编:10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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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三年七月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回购价格之
                                  法律意见书


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南京医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医药”或“公司”)委托,担任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专
项法律顾问,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回购价格(以下简称“本次调整”)
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南京
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激励
计划管理办法》”)、公司相关会议文件、独立董事意见、公司的书面确认或承
诺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公开信息对相关
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调整有关的文件资料
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南京医药的保证,即公司业已向本所律师
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
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
之处。

     2.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颁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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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
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
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南京医药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
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调整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且
仅根据现行中国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财务分析、
投资决策、业务发展等法律之外的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对
有关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或业务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对
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
等数据、报告及其结论等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
资格。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调整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调整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本所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 本次调整的批准和授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会议决议、独立董事意见等文件,公司就本次激励计划
及本次调整已经履行了如下程序:

     1、2021 年 11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及其摘要》、《南
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南京医药股
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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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
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1 年 11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南京
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南京医药股份
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 关于审核公司 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
行核查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3、2021 年 12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10 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部分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布告栏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没有任何
组织或个人对激励对象名单提出异议。2021 年 12 月 15 日,公司披露了《南京
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
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1 年 12 月 21 日,公司披露了《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南京市国资委批复的提示性公告》,公司收到南京市人民
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南京市国资委”)《关于南京医药股份
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宁国资委考[2021]262 号),南京市
国资委原则同意本次激励计划。

     5、2021 年 12 月 22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南京医
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6、2021 年 12 月 23 日,公司披露了《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7、2022 年 1 月 4-5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临时会议、第八届监事会临
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
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该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8、2022 年 1 月 24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登记工作,并于 2022 年 1 月 26 日披露了《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权
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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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2022 年 3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八届监事
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独立董事对
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该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10、2022 年 4 月 28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
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11、2022 年 10 月 26-28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临时会议、第九届监事
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
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12、2022 年 11 月 21 日,公司在中登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本次激励计划的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工作,并于 2022 年 11 月 23 日披露了《南京医药股份
有限公司 2021 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结果公告》。

     13、2023 年 3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
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 4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符合激
励条件,应对其全部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8.4 万股进行回购注销;
因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已实施完毕,故本次对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
整,调整后回购价格为 2.11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就此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除上述议案外,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还
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
意见,监事会对该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14、2023 年 4 月 21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2023 年 4 月 22 日,公司披露了《南京医药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
告》,自公告之日起 45 天内,公司未接到相关债权人要求提前清偿或提供担保的
情况。

     15、2023 年 7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
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已实施完毕,故本次对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回
购价格为 1.97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就此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16、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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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本次调整属
于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策范围内的事项,无需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调整的
相关事项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激励计划管理办法》和《激励
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回购价格的具体情况

     (一)调整事由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
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增发或缩
股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2023 年 4 月 21 日,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同意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310,315,012 股为基数,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40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
红利 183,444,101.68 元(含税)。鉴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已实施完毕,故本
次对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二)调整结果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规定,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 为每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
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2.派息

     P=P0-V

     其中: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每
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若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公司代收的,应作为应付股利在限制性股票解除限
售时向激励对象支付,则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不作调整。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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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利润分派时现金股利已发放给激励对象。

     2022 年年度利润分派调整:

     P1=(P0-V)/(1+n)=(2.11-0.14)=1.97 元/股。

     根据上述调整方法,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为 1.97 元/股。按照本次
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1.97 元/股计算,公司回购 8.4 万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需要支付的回购资金总额为 16.548 万元。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的调整事由及调整后的回购价格符合《激
励计划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调整回购价格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回购价格符合《激励计划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公司应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回购价格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以下无正文,为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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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回购价格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年        月   日出具。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承办律师:

                  赵     洋                            王   峰




                                                       顾泽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