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海利:湖南海利独立董事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2023-06-27
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规则》以及《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制度》
的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原则,对公司第十
届董事会七次会议《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
金的议案》内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
目的自筹资金,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并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 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
关规定。公司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的时间未超过六个
月,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未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
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使用募集资
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罗和安 谭燕芝 朱开悉
2023 年 6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