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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苏州高新:苏州高新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3-08-30  

证券代码:600736           股票简称:苏州高新        公告编号:2023-041

           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
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财会〔2022〕31 号,以下简称“解释第 16 号”)相关规
定进行的调整,免于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
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财政部于 2022 年 11 月 30 日公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财会
〔2022〕31 号,以下简称“解释第 16 号”),其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
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规定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
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二、会计政策变更具体情况
    解释第 16 号规定,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
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
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
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
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单项交易),不适用豁免初始确认
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在交易发生时应当根据《企业会
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
延所得税资产。
    对于在首次施行该规定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施行日之间发生
的适用该规定的单项交易,以及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因适用该规定的单
项交易而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以及确认的弃置义务相关预计负债和对
应的相关资产,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企业应当按照该
规定进行调整。
    三、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
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8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