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尚国潮:丽尚国潮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6-12
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及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
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
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方案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董事会表决程序、内容、方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公司完善人才激励机制,可
以有效兼顾股东、公司、核心团队个人利益,使各方紧密合力共同推动公司长远
发展,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权益。
3、公司本次回购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
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本次回购方案
具备合理性和可行性。
4、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合法、合规,具备可行性和必要性,符合公司
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本次回购股份事项。
二、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认为吴小洋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符合所聘任工作岗位的职
责要求,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应的专业素质和职业操守。未发现存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公
司章程》中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
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
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惩戒;未发现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
且尚未解除的情况,其任职条件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
公司本次对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聘任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本次公司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
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蒋青云 黎万俊 尹德军
2023 年 6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