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索普:江苏索普董事会议事规则2023-10-26
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会议事方法和决策程序,保
证董事会工作效率,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
平,切实行使董事会职权,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履行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的
职责,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事项,应事先听取
公司党委的意见。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外部董事
不少于5名(含独立董事),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
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不少于3名,其中至少1名为
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成员中有1名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
代表大会或其他民主形式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董事会,
其他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
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
满,可连选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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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不得兼任职工代表董事;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不得兼任职工代表监事。
第五条 公司董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
被提名担任公司董事: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
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
(一)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3
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
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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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有权机构
审议董事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七条 公司董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者职
工代表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其受聘议案时,应当亲自出
席会议,就其履职能力、专业能力、从业经历、违法违规
情况、与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与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
等情况进行说明。
第八条 公司董事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自辞
职报告送达公司董事会时生效,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职工代表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中没有职
工代表;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
成员三分之一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董事辞职导致前款规定情形的,辞职报告应当
在下任董事或者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
效。在辞职报告生效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按相关规定继
续履行职责,但法规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选,
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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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应当在辞职报告中说明辞职时间、辞职的
具体原因、辞去的职务、辞职后是否继续在上市公司及其
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等
情况,移交所承担的工作。
公司董事非因任期届满离职的,除应当遵循前款要
求外,还应当将离职报告报上市公司监事会备案。离职原
因可能涉及公司违法违规或者不规范运作的,应当具体
说明相关事项,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及其他相关监管机
构报告。
第九条 公司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五条第(一)项、
第(二)项情形的,相关董事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
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公司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五
条第(三)项、第(四)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
生之日起30日内解除其职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当被解
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
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
席人数。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行使职权主要包括中长期发展
决策权、经理层成员选聘权、经理层成员业绩考核权、经
理层成员薪酬管理权、职工工资分配管理权、重大财务事
项管理权等,具体如下: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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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
(五)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
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八)拟订公司及下属子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十)决定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10%以上50%以下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资产
减值准备计提或者资产核销事项;
(十一)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设置、
调整方案;
(十二)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
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三)决定公司重大收入分配方案,包括工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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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及清算方案、职工收入分配方案、年金方案等;
(十四)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五)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六)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七)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
会计师事务所;
(十八)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
作;
(十九)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法律、法规等规
定的其他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的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规定的重大交易或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
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
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
在账面价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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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项,除应当
经公司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除应当
经公司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
务和费用)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
(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
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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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
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
决策。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
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
会批准。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
由公司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
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或事项超过公司董事会
授权经理层审议标准,但未达到公司董事会审议标准的,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议决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公司董事长工作,公
司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公司副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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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长履行职务;公司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1 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三章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战略与科技创新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专门委
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授权履
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公司董事组成,
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
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
计专业人士。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
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四章 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和通知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2 次定期会议,
由公司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以书面通知、传
真通知或电子邮件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董事会应根据
需要及时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七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
董事或者监事会、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可以提议召开董
事会临时会议。公司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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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
知方式为:书面通知、电话通知、传真通知或电子邮件通
知;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2日。如遇紧急情况,需要尽
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通过电话、口头等其他方
式发出会议通知,并立即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但召集人
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会议通知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会议议题拟定,并
报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后由董事会秘书分送各位董事和监
事。
董事会文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制作。董事会文
件应于会议召开前送达各位董事和监事。董事应认真阅
读董事会送达的会议文件,对各项议案充分思考、准备意
见。
第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
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
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
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
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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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董事
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除。
监事、纪委书记列席会议,高管可以列席会议,其它
列席人员只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列席会议,在其它时间应
当回避。列席人员不具有会议表决权。董事会在作出决定
之前,应当充分听取列席人员的意见。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签到规则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实行签到制度,凡参加会议
的人员都必须亲自签到,不可以由他人代签到。会议签到
簿和会议其它文字材料一起作为公司档案存档保管。
第六章 会议提案规则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等需要提交董
事会研究、讨论、决议的议案,应预先提交公司董事会秘
书,由董事会秘书汇集分类整理后交公司董事长审阅,由
公司董事长决定是否列入议程。
原则上提交的议案都应列入议程,对未列入议程的
议案,公司董事长应以书面方式向提案人说明理由,不得
压而不议又不作出反应,否则提案人有权向有关监管部
门反映情况。
议案内容要随会议通知一起送达全体董事和需要列
席会议的有关人士。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提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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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活动范围和董事会的职责范围;
(二)方案必须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三)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事项;
(四)必须以书面方式提交。
第七章 会议议事和决议规则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董事出席
方可举行。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充分发扬议事民主,尊重
每个董事的意见,并且在作出决定时允许董事保留个人
的不同意见。保留不同意见或持反对意见的董事应服从
和执行董事会作出的合法的决定,不得在执行决定时进
行抵触或按个人意愿行事,否则公司董事会可提请公司
股东大会罢免其董事职务。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召开会议时,首先由公司董
事长或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议题,并根据会议议题主持
议事。董事会讨论的每项议题都必须说明本议题的主要
内容、前因后果、提案的主导意见。对重大投资项目还必
须事先请有关专家、专业人员对项目进行评审,出具经专
家论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利于全体董事审议,防止失
误。
第三十七条 表决发言实行董事长末位发言制度,出
席会议的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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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
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
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
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董事人数
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实行举手表决方式或书面
表决方式。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对每个列入议程的方案都
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形成决议。出席会议的董事、董
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决议的书面文件上签字。出席
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说
明性记载。
第四十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
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
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
任。公司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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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
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八章 会后事项
第四十二条 会议签到簿、授权委托书、会议记录、
会议决议等文字材料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办公
室负责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在会后办理在公
众媒体上的相关信息披露事务,向有关监管部门上报会
议有关材料。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在通过正常的渠道披露之
前,参加会议的所有人员不得以任何一种方式泄密,更不
得以此谋取私利。如果发生上述行为,当事人应当承担一
切后果,并视情节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以国家法律、行政法
规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半”“以
下”不含本数。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公司董事会
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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