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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祥龙电业: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祥龙电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05-16  

                                                                                                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


                        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祥龙电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武汉祥龙电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武汉祥龙电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和

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本律师就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法律见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及《武汉祥龙电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在列席本次股东大会时及此前,对

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并核查和验证了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有关文件。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

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经依法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

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

行核验后,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
Add:武汉市解放大道 686 号武汉世界贸易大厦 27 楼(43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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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开,公司已于2023年4月22日

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上分别刊登了《武汉祥龙电业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根据上述通知内容,公司

已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

表决方式、股权登记日、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等内容,公司已按相关

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3年5月15日10点00分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

投票系统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

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段,即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

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它事项与董事会公告一

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

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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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数89,710,65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3.9243%;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

证明,股东代理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2、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服务机构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

  络投票的股东共79人,代表股份数9,759,50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6027%;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由网络投票系

  统服务机构验证。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5人,代表股

  份数99,470,16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6.5269%。

    4、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逐项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对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进行

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进行了监票。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

票时间内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网络投票系统服务机构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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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逐项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0,361,2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8425%;反对8,799,5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464%;弃权30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11%。

    2、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0,361,2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8425%;反对8,799,5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464%;弃权30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11%。

    3、审议通过了《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0,361,2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8425%;反对8,799,5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464%;弃权30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11%。

    4、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0,361,2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8425%;反对8,799,5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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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464%;弃权30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11%。

    5、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0,361,2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8425%;反对8,793,0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398%;弃权31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77%。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5,070,054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3270%;反对

8,793,0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36.3664%;弃权31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66%。

    6、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0,361,2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8425%;反对8,793,0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398%;弃权31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77%。

    7、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0,361,2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8425%;反对8,793,0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398%;弃权31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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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77%。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5,070,054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3270%;反对

8,793,0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36.3664%;弃权31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66%。

    8、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2022年度审计费用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9,861,2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3398%;反对9,293,0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425%;弃权31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77%。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4,570,054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2591%;反对

9,293,0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38.4343%;弃权31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66%。

    9、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该议案,关联股东己依法回避表决。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4,570,0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2591%;反对9,293,0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4343%;弃权31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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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66%。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4,570,054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2591%;反对

9,293,0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38.4343%;弃权31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66%。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利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9,861,2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3398%;反对9,293,0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425%;弃权31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77%。

    11、《关于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1.01 选举董耀军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91,717,0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2.2056%。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6,425,9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67.9346%。

    11.02 选举梅先锋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90,349,6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0.8309%。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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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58,5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62.2792%。

    11.03 选举彭振宏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90,445,6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0.9274%。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5,154,5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62.6763%。

    11.04 选举王凤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89,710,5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0.1884%。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4,419,4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59.6360%。

    12、《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2.01 选举陈丽红为公司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91,594,0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2.0819%。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6,302,9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67.4259%。

    12.02 选举李昆鹏为公司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90,234,0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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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总数的90.7147%。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4,942,9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61.8011%。

    12.03 选举王翔为公司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90,174,6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0.6550%。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4,883,5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61.5555%。

    13、《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3.01 选举肖世斌为公司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90,094,0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0.5739%。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4,802,9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61.2221%。

    13.02 选举余斌为公司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91,281,6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1.7679%。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5,990,5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66.1338%。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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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

决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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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 页为 《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祥龙 电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 年度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的签署页 ,无 正文 )




     负责人   :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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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 5月 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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