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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祥龙电业:武汉祥龙电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修订)2023-12-12  

              武汉祥龙电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武汉祥龙

电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特设立董

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

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

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

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
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可

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为公司证券部,负责向提名委

员会提供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资料, 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

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

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

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

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

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审查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有关方面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

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

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组织筹备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

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 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时需召开定期会议, 提名下一届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候选人, 如因个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需

要更换时需召开临时会议,提名更换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候选人。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

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

主持。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提

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障委员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

前提下, 提名委员会会议也可以通过通讯方式召开, 或者采取现场与

通讯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通讯方式包括视频会议、电话会议、

书面会议等形式。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 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

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 委员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

形;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委员应当回避的其他情形;

       (三)委员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在需要委员回避表决的情况下,会议由无关联关系委员过半数出

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负责日常工作的人员或机构妥善

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

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