祥龙电业:武汉祥龙电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修订)2023-12-12
武汉祥龙电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武汉祥龙
电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特设立董
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
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
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
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
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可
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为公司证券部,负责向提名委
员会提供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资料, 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
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
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
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
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
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审查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有关方面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
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
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组织筹备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
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 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时需召开定期会议, 提名下一届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候选人, 如因个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需
要更换时需召开临时会议,提名更换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候选人。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
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
主持。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提
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障委员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
前提下, 提名委员会会议也可以通过通讯方式召开, 或者采取现场与
通讯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通讯方式包括视频会议、电话会议、
书面会议等形式。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 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
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 委员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
形;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委员应当回避的其他情形;
(三)委员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在需要委员回避表决的情况下,会议由无关联关系委员过半数出
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负责日常工作的人员或机构妥善
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
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