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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艺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综艺股份2022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5-31  

                                                                        江苏综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江苏综艺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报

          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江苏综艺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综艺股份”或“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

江苏综艺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3】0426

号)(简称“《 ”)所涉及的事项予以了高度重视。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认真核实相关情况,基于独立

判断的原则,就相关问题发表独立意见:



    一、《工作函》问题一:1.年报及前期公告披露,2020 年至 2022 年,公司分别实现归

母净利润 1.68 亿元、0.60 亿元、-3.20 亿元,持续下滑且报告期由盈转亏;其中,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分别为 2.63 亿元、1.17 亿元、-4.65 亿元,对当期归母净利润影响较大。报告

期内,公司计入非经常性损益的投资收益-2.61 亿元,计入经常性损益的投资收益和公允

价值变动损益分别为 234.51 万元、-2.01 亿元,主要系子公司江苏省高科技产业投资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高投)等以股权投资为主营业务。此外,报告期内公司披露,曾

于 2018 年、2019 年与控股股东下属公司开展股票置换等业务但未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

务。《

    请公司补充披露:(1)涉及股权投资业务的全部子公司名称、业务构成、投资资金来

源、投资规模、具体投资项目等,说明同一上市公司体内对于非经常性损益界定范围不同

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相关规定;(2)分主体列示 2020 年至 2022 年公允价值变动损

益的明细构成,包括但不限于盈利或亏损金额较大的投资标的名称、所在地或所属市场板

块、所处行业等,说明近三年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持续下降至产生大额损失的具体原因,与

可比市场行情或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差异及其原因;(3)逐一核实相关投资交易是否存

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并结合上市公司主业发展规划,说明大规模开展投资业务的

合理性。请年审会计师就问题(1)(2)发表意见,请独立董事就问题(3)发表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上述股权投资相关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股

权投资业务为公司三大主营业务之一,公司开展的投资业务符合公司整体经营规划;同时,

提请公司管理层关注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波动对公司的影响,进一步强化管理,防范风险。
    二、《工作函》问题二:年报披露,报告期末公司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余额合

计 23.34 亿元,占总资产比重为 42.62%,主要为权益工具投资。股权投资方面,子公司江

苏高投期末投资成本累计 15.36 亿元,其中投资 3.48 亿元持有江苏风险投资有限公司 100%

股权,投资 0.825 亿元持有江苏境界控股有限公司 17.19%股权,此外向共青城万事达投资

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泉达科技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累计投资 0.879 亿

元。证券投资方面,报告期末投资成本累计 9.20 亿元,其中向德尔塔一号、德尔塔二号、

喜兆基金分别出资 1 亿元、0.5 亿元、0.95 亿元。

    请公司补充披露:(1)江苏风险投资有限公司、江苏境界控股有限公司、相关有限合

伙企业和基金的底层资产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标的名称、共同投资方、投资时间及投

资成本、退出情况及对上市公司的损益影响;(2)上述投资标的、共同投资方与公司及其

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关联关系,说明是否存在与上述主体及其关联方共同投

资的情形,投资或退出资金是否存在流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情形。请

年审会计师、独立董事对问题(2)发表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上述投资中,部分投资标的、共同投资方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

投资或退出资金不存在流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情形。



    三、《工作函》问题五:5.年报及前期公告披露,2020 年至 2022 年,公司收到其他与

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中,“收到往来款、代垫款”发生额分别为 2.54 亿元、1.24 亿元、

0.91 亿元;同期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中,“企业间往来”发生额分别为 1.15 亿

元、1.47 亿元、0.87 亿元。

    请公司补充披露:(1)2020 年至 2022 年“收到往来款、代垫款”、“企业间往来”的

明细构成,包括但不限于往来方名称及关联关系、业务背景及商业合理性、往来金额及其

会计核算科目;(2)说明上述款项年度间变动较大的原因,相关款项是否存在流向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情形。请年审会计师、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2020 年至 2022 年,公司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收到往

来款、代垫款,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企业间往来中,相关款项不存在流向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情形。
(此页无正文,仅供江苏综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江苏综艺股

 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



   胡杰、瞿广成、王伟




                                                             《《2023 年 5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