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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誉远: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年8月修订)2023-08-30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公司
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
的了解和认可,促进公司和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提升公司的诚信
度以及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
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
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
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
    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
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
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
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
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
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
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
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
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七条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时报》及《证券日报》全部或部分报刊为刊登公司广告和其他需
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八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
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
当回应。
    第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
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
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
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也可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
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应主动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的
    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
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指派并授权专人及时查看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并
予以回复。投资者提问较多或者公司认为重要的问题,公司应当汇总梳理,并
将问题和答复提交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热推问题”栏目予以展示。
    第十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
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
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十一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
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
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二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
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 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
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
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四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
取建议。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
场召开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
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
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公司应当
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
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十五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上市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总
裁)、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
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积极在定期报告披露后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
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存在
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
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八条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可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
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
充分沟通和协商。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网
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
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十九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
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
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
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指定投资者关系工作专职部门,负
责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事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
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审查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遵
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
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
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信用。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