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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华百货: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2023-12-19  

        证券代码:600785      证券简称:新华百货         编号:2023-046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70,497,461.80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本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暂
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解放东街

211 号

    法定代表人:曲奎,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宁夏大世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

48 号

    法定代表人:宋秉忠,该公司董事长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百公司”)

于 2020 年 11 月 18 日披露了《关于诉讼再审结果的公告》(2020-030 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再 116 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宁夏

大世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世界公司”)应当向新华百货退回 6000

万元款项及相关案件受理费用。
    2020 年 11 月 24 日,公司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银川中院”)

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大世界公司退回款项 6000 万元及案件受理费 203928 元。2020

年 12 月 15 日,银川中院作出(2020)宁 01 执 1742 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

划拨大世界公司银行存款 60331532 元,不足部分依法查封、扣押、扣留、提取

相应价值的财产。

    2021 年 1 月 4 日,大世界公司提出执行异议,认为银川中院强制执行缺乏

实体判决的依据,将该案拖入后续长达 3 年之久的执行异议审理程序。2021 年 3

月 8 日,银川中院作出(2021)宁 01 执异 7 号执行裁定书,认为法院应当适用

执行回转的法律规定,驳回了大世界公司的异议。2021 年 3 月 10 日,大世界公

司不服前述裁定,向宁夏高院申请复议。2021 年 5 月 21 日,大世界公司不服最

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再 116 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该院作出高检十厅控民受[2021]Z63 号民事监督案件受理通知书。2021 年 6 月

24 日,宁夏高院作出(2021)宁执复 26 号执行裁定书,认为银川中院未查明是

否作出执行回转裁定,遂撤销了银川中院(2021)宁 01 执异 7 号执行裁定书,

发回银川中院重新审查。2021 年 9 月 1 日,银川中院作出(2021)宁 01 执异 123

号执行裁定书,认为大世界公司不服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再 116 号民

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裁定中止(2021)宁 01 执异 123 号异议

案件的审理。自此,案件在银川中院暂时中止诉讼。

    2023 年 9 月 15 日,银川中院作出(2021)宁 01 执异 123 号执行裁定书,

撤销其作出的(2020)宁 01 执 1742 号执行裁定,认为新百公司应通过法律途径,

另行实体解决与大世界公司的纠纷。新百公司进行复议后,2023 年 11 月 29 日,

宁夏高院作出(2023)宁执复 105 号执行裁定书,维持了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宁 01 执异 123 号执行裁定书。

    公司于近日向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内容如下:

    二、诉讼的事实和理由

    2019 年 6 月 21 日,原告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新百

公司”)与被告宁夏大世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大世界公司”)房屋租赁合
同纠纷一案,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宁民终 236 号民事判决

书,主要判令新百公司向大世界公司支付赔偿款 7788 万元,一审本诉案件受理

费 512325 元由大世界公司负担 81125 元,由新百公司负担 431200 元,二审案件

受理费 723949 元,由大世界公司负担 252725 元,由新百公司负担 471224 元。

在生效判决文书确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内,公司履行了支付义务。

    2019 年 7 月,原告新百公司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9)宁

民终 236 号民事判决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0 年 9

月 2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0)最高法民再 116 号民事判

决书并于 2020 年 11 月向新百公司进行送达,判决认定新百公司曾支付给大世界

公司 6000 万元定金应从 7788 万元赔偿款中折抵扣除,遂判决撤销了宁夏回族自

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9)宁民终 236 号民事判决书、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

宁 01 民初 469 号民事判决书,改判新百公司向大世界公司赔偿损失 1788 万元

(7788 万元减去 6000 万元),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 512325 元由大世界公司负担

222861 元,由新百公司负担 289464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723949 元,由大世界

公司负担 314917 元,由新百公司负担 409032 元。因此,由于新百公司于 2019

年 7 月 5 日按照原生效判决内容已将 7788 万元款项及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

178475 元支付给大世界公司,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判决内容,大世界公

司收取 6000 万元款项及案件受理费用无合法依据,应当向新百公司退回 6000

万元款项及相关案件受理费用 203928 元(314917 元-289464 元+178475 元)。

    2020 年 12 月,新百公司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进行强制执行,该院作

出(2020)宁 01 执 1742 号执行裁定,裁定冻结、划拨大世界公司银行存款

60331532 元,不足部分依法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起相应价值的财产。大世

界公司对该裁定不服,提出执行异议,2023 年 9 月 15 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出(2021)宁 01 执异 123 号执行裁定书,撤销其作出的(2020)宁 01 执 1742

号执行裁定,认为新百公司应通过法律途径,另行实体解决与大世界公司的纠纷。

新百公司进行复议后,2023 年 11 月 29 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

(2023)宁执复 105 号执行裁定书并于 2023 年 12 月 4 日向新百公司送达,维持
了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宁 01 执异 123 号执行裁定书。

    综上所述,原告新百公司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再 116

号民事判决内容,大世界公司具有向新百公司返还 6000 万元款项及承担相应诉

讼成本的义务,但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不能

参照执行回转程序予以直接执行,并认为原告新百公司“有权通过法律途径,另

行实体解决纠纷,待取得执行依据后,有权申请强制执行”。为保护原告合法权

益,现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三、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款项 60,000,000 元及案件受理费用 203,928 元;

    2、判令被告以 60,203,928 元为基数,向原告支付自 2019 年 7 月 6 日起至

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其中 2019 年 8 月 19 日之前按同期

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 年 8 月 20 日之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

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 计算;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 10,293,533.82

元;以上两项合计 70,497,461.80 元;

    3、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该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

影响,公司将关注诉讼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