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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轻纺城: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规定2023-06-27  

                                                                    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
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相关利益者价值
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上市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
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
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
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
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
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
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
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
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通过公司官网、
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
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
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
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
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
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根据法
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
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七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
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反馈。咨询电
话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八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
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
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九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
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
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
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
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
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一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
复投资者。
    第十二条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
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第十三条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
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
项说明会等情形。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
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
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第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
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
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
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
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
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
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
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
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上证e互
动平台”)的相关信息,指派并授权专人及时查看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并予以回复。
       第二十条 公司在上证e互动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
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
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指定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不得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披露未公开的重大
信息。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涉及已披露事项的,公
司可以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充分、详细地说明和答复。
       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不
得以互动信息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违规泄
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上证e互动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
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上证e互动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
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
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
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
便利条件。
       董事会办公室是本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专职部门,配备专门工作人员,协助董事会秘
书处理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事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
为。
       第二十四条 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它部门、分公司、公司持
股超过51%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应当以适当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部门正副负责人、分公司正副负责人、公司持股超过51%的子公司的正副负责人进行
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
训活动。
   第二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应当制订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和工作规范。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0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