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煤能源: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年11月修订)2023-12-01
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1 总则
1.1 为强化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决策的科学性,提高决策水平,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
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公司和
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及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及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
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
施细则。
1.2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
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能是协助董事会独立地审阅
公司财务汇报程序、内部监控、风险管理制度的成效,及公司内、
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并对上述工作进行监督和核查。
1.3 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
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
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
整的财务报告。
1.4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
合。
2 人员组成
2.1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
人)一名,由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主任委员须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相关的专业经验。主任委员(召集
人)在委员内经过半数委员同意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2.2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全部
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2.3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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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协助
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资料准备等工作。
2.5 公司须组织审计委员会成员参加相关培训,使其及时获取
履职所需的法律、会计和上市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2.6 公司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
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3 职责权限
3.1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
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3.1.1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
3.1.2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3.1.3 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3.1.4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
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3.1.5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3.2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决定。审计委员会的提案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审计委员会负责
组织实施。审计委员会有责任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应给予配合,不得利用其控制权干扰委员会的决策
与监督。
3.3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
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3.4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3.5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
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
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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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3.6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
括以下方面:
3.6.1 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
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3.6.2 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3.6.3 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3.6.4 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
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3.6.5 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审计委员会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
构的单独沟通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3.7 审计委员会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3.7.1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3.7.2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3.7.3 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
促重大问题的整改;
3.7.4 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
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
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3.8 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责须
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3.8.1 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
准确性提出意见;
3.8.2 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
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
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3.8.3 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
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3.8.4 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3.9 审计委员会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
方面:
3.9.1 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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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2 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3.9.3 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
计机构沟通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3.9.4 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3.10 审计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
审计机构与的沟通的职责包括:
3.10.1 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3.10.2 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
工作的配合。
4 决策程序
4.1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
并向委员会提供其赖以决策的相关书面资料:
4.1.1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4.1.2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4.1.3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4.1.4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4.1.5 公司内部控制及其执行情况的相关工作报告;
4.1.6 其他相关资料。
4.2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的各项报告进行评
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或建议呈报董事会讨论:
4.2.1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4.2.2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
是否全面真实;
4.2.3 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
4.2.4 公司内控制度及其执行情况的评价;
4.2.5 其他相关事宜。
5 议事规则
5.1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召开前三天须
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
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
职责。
5.2 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
议, 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5.3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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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必须经全体委员的
过半数通过。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
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5.5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
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
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
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
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5.6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
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委员在表决
票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进行了表决。
5.7 内部审计部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
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公司监事、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
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5.8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5.9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妥善保存。
5.10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
公司董事会。
5.11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
以回避。
5.12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5.13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
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6 信息披露
6.1 公司须披露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情况,包括人员的构成、专
业背景和五年内从业经历以及审计委员会人员变动情况。
6.2 公司须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
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6.3 审计委员会履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触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的,公司须及时披露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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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及其整改情况。
6.4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
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须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6.5 公司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披露审计委员会就公
司重大事项出具的专项意见。
7附 则
7.1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修改时亦同。
7.2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相抵
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7.3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7.4 本制度生效后,原《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实施细则》云煤能源〔2022〕119 号即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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