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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电电力:国电电力2023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23-10-17  

证券代码:600795       证券简称:国电电力     公告编号:2023-40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5 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10/23       -      2023/10/24      2023/10/24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2023 年 9 月 19 日的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3 年半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7,835,619,082 股为
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5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891,780,954.1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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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10/23       -       2023/10/24      2023/10/24
    四、分配实施办法
    (一)实施办法
    公司所有股东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
其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
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
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
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
进行派发。
    (二)自行发放对象
    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三)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
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
101 号)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
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
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5 元。待个人股东和证
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
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
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
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税负为: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
(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
为 20%,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4 元;如其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
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45 元;如其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
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5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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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
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
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
规定,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
金红利 0.045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
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
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港通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
个人),其现金红利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
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
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由公司按 10%税率代
扣代缴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45 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
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
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
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
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
额予以退税。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股东,其所得税自行缴纳,每
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5 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股东可通过以下方式就公司本次权益分派事宜向公司咨询。
    联系部门:资本运营部
    联系电话:010-58682100


    特此公告。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0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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