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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新水泥:华新水泥 回购注销部分股票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2023-06-13  

                                                                 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公司 2020-2022 年核心员工持股计划

               部分股票相关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中国.武汉市洪山区欢乐大道 9 号正堂.IBO 时代 1 号楼 18 楼
                 电话(Tel):027-86770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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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三年六月
      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释 义
     除非本文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的含义如下:
公司/华新水泥                指   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股票/华新水泥股               华新水泥上市流通的人民币普通股股
                             指
票                                票,即华新水泥 A 股
                                  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20-2022 年
本持股计划                   指   核心员工持股计划,包括 A 计划和 B
                                  计划
                                  《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20-2022
《员工持股计划》             指
                                  年核心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20-2022
《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指
                                  年核心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与公司 2020-2022 年期间的年度业绩
A 计划                       指
                                  考核挂钩的长期激励计划
                                  与公司 2020-2022 年里程碑业绩考核
B 计划                       指
                                  挂钩的长期激励计划
                                  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员工,包括
                                  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与非全职在
                                  公司工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高管团队中的助理副总裁/高级
激励对象/持有人              指
                                  总监、职能部门负责人、事业部管理
                                  层人员、分子公司(工厂)管理层人
                                  员、其他对公司业绩有重要影响的核
                                  心技术和业务员工
                                  华新水泥回购注销公司 2020-2022 年
本次回购注销                 指   核心员工持股计划部分因未达业绩考
                                  核目标而无法归属的公司股票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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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新水
                                   泥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公司
法律意见书                    指
                                   2020-2022 年核心员工持股计划部分
                                   股票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
《指导意见》                  指
                                   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回购股份》                  指
                                   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
《公司章程》                  指   《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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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公司 2020-2022 年核心员工持股计划
                            部分股票相关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致: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华新水泥的委托,为华新水泥本次回购注销提供专项法
律服务。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回
购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员
工持股计划》、《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事务
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则(试行)》的要求,就华新水泥回购注销公司 2020-2022 年核心员
工持股计划部分股票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并结合我国
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华新水泥向本所保证,其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所需要的全部事实的文件,所有文件真实、完整,没有任何虚假、隐
瞒、遗漏或误导,所有文件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内容一致,
所有文件上的印章与签名都是真实的。
    3.本所及经办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对华新水泥提供的与本次回购注销相关的文件及有关事实
进行了充分核查和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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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华新水泥本次回购注销有关的法律问题发
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回购注销所涉及的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华新水泥本次回购注销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其他申请材料一同上报、
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以上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1.2020 年 8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2022 年核心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0-2022 年核
心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第八届职工代表大会
第五次会议,就公司拟实施的 2020-2022 年核心员工持股计划征求员
工意见,监事会对本持股计划进行了审阅并对相关情况发表了核查意
见,独立董事对本持股计划及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0 年 9 月 25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2022 年核心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0-2022
年核心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3.2023 年 6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2022 年核心员工持股计划”授予结果
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公司 2020-2022 年核心员工持股计划部分
股票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
权人士全权办理回购注销公司 2020-2022 年核心员工持股计划部分
股票暨减资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拟根据本持股计划业绩考核结果
及有关规定,以 0 元/股的价格,回购并注销本持股计划(含 A 计划
和 B 计划)项下因未达业绩目标而无法归属的合计 17,604,206 股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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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股票。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回购注销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回购注
销符合《指导意见》及本持股计划的规定,本次回购不会导致公司股
票分布情况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不会影响本持股计划的继续实施,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同意公司回购注销本持股计划项
下部分股票。
    4.2023 年 6 月 9 日,公司监事会对本次回购注销事宜进行了审
阅,并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本次回购注销符合《指导意见》及本持
股计划的规定,本次回购注销不会导致公司股票分布情况不符合上市
条件的要求,不会影响本持股计划的继续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
东利益的行为,同意公司回购注销本持股计划项下部分股票。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华新水泥本次回购注销已按规定履行
了现阶段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指
导意见》、《回购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员工持股计划》、《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华新水泥本
次回购注销尚需取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事项

    (一)回购注销的原因
    1.业绩考核的规定
    《员工持股计划》《持股计划管理办法》规定:若 A 计划项下
公司综合业绩考核结果低于门槛值(即完成率低于目标值的 80%),
公司业绩考核系数为 0;公司综合业绩考核结果达到门槛值,但未超
过目标值(即完成率为目标值的 80%-100%),则公司业绩考核系数
=37.5%+(100%-37.5%)×(实际业绩考核完成率-80%)/20%。若 B
计划 2020-2022 年考核期“里程碑”业绩目标考核未达到门槛值要
求,可解锁的比例为 0。并规定在业绩考核结果未达成门槛值时,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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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股票由公司在业绩考核期结束后按零价格回购,在法定期限内重新
授予符合本计划持有人资格的员工或注销。
    2.业绩考核的结果
    经公司对本次持股计划进行业绩考核,A 计划考核指标 2021 年
度综合业绩考核结果为 87.2%,达到门槛值但未达到目标值,确定
2021 年度公司业绩考核系数为 59.9%,需对激励对象 2020 年授予的
A-0 批次及 2021 年授予的 A-1.2 批次中 2021 年度授予数量做部分调
整;公司 2022 年度综合业绩考核结果为 50.4%,低于门槛值,确定
2022 年度公司业绩考核系数为 0,需对激励对象 2020 年授予的 A-0
批次、2021 年授予的 A-1.2 批次及 2022 年授予的 A-2.2 批次中 2022
年度授予的股票数量做调整。
    B 计划 2020-2022 年考核期“里程碑”业绩目标考核未达到门槛
值要求,可解锁比例为 0,故于 2020 年通过 B-0 批次授予的股票无
法解锁。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持股计划项下合计 17,604,206
股(A 计划 2,723,597 股、B 计划 14,880,609 股)因未达业绩目标无
法归属,需进行回购注销。
    (二)回购价格
    根据本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业绩考核结果未达成门槛值,
对应股票由公司在业绩考核期结束后按零价格回购并注销,故本次回
购价格为 0 元/股。
    (三)回购数量
    根据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2020-2022 年核心员工持股计划”2020 年 A-0 及 B-0 批次股票授予日、
授予价格、授予数量的议案》、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
《关于“公司 2020-2022 年核心员工持股计划”2021 年 A-1.1 及 A-1.2
批次股票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数量的议案》,截至 2021 年 5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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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日,公司 2020-2022 年核心员工持股计划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 A
股股票 21,039,36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00%。其中,用于授予 A
计划的股票数量为 6,158,752 股,用于授予 B 计划的股票数量为
14,880,609 股。
    1.A 计划回购数量
    本次持股计划中 A-0、A-1.1、A-1.2、A-2.1、A-2.2 批次股票授
予(调整),已分别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十届董
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按规定在
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了相关公告。
    2022 年在完成 A-2.1 批次考核授予调整及 A-2.2 批次新增激励
对象股票授予后,结余 839,868 股尚未重新授予,加上本次 A-3 批次
调整的 1,883,729 股,A 计划实际最终授予 3,435,155 股,尚余
2,723,597 股因未达业绩目标无法归属,需按规定进行回购并注销。
    2.B 计划回购数量
    根据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2020-2022 年核心员工持股计划”2020 年 A-0 及 B-0 批次股票授予日、
授予价格、授予数量的议案》,B 计划授予的股票数量为 14,880,609
股。因 B 计划 2020-2022 年考核期“里程碑”业绩目标考核未达到门
槛值要求,可解锁比例为 0,因此需按规定对 B 计划的 14,880,609
股按规定进行回购并注销。
    综上,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股票数量合计 17,604,206 股,占本
持股计划账户持有股票总数 21,039,361 股的比例约为 83.67%,占公
司总股本的比例约为 0.84%。
    (四)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持股计划项下部分股票回购注销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
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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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类别               变动前                                  变动后
                                          本次变动
(单位:股)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A 股       1,361,879,855       64.96 -17,604,206 1,344,275,649           64.66

   H 股         734,720,000       35.04              0   734,720,000        35.34

 股份总数     2,096,599,855         100 -17,604,206 2,078,995,649              100

    注:上述股份总数数据为截至 2023 年 6 月 9 日数据。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华新水泥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价格
和数量符合《公司法》、《指导意见》、《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的
相关规定,符合《员工持股计划》、《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相关安
排。

    三、本次回购注销涉及的法定程序

    (一)本次回购注销已履行的程序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华新水泥为实行本次回购
注销已经履行了如下程序:
    1.2023 年 6 月 9 日 ,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2022 年核心员工持股计划”授予结果
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公司 2020-2022 年核心员工持股计划部分
股票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
权人士全权办理回购注销公司 2020-2022 年核心员工持股计划部分
股票暨减资相关事宜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回购注销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回购注
销符合《指导意见》及本持股计划的规定,同意公司回购注销本持股
计划项下部分股票。
    2.2023 年 6 月 9 日,公司监事会对本次回购注销事宜进行了审
阅,并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本次回购注销符合《指导意见》及本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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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计划的规定,同意公司回购注销本持股计划项下部分股票。
    3.2023 年 6 月 10 日,公司按规定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了《华
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公司 2020-2022 年核心员工持股
计划部分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二)本次回购注销尚需履行的程序
    1.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宜尚需经华新水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华新水泥尚需按法律规定,就本次回购注销办理股份注销及减
资手续。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华新水泥本次回购注销已经履行的程
序符合《公司法》、《指导意见》、《回购股份》以及《员工持股计
划》、《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尚需经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按照《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办理股份注销及减
资手续。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华新水
泥已就本次回购注销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员工持
股计划》、《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
价格、数量符合《公司法》、《指导意见》、《回购股份》等法律法
规的规定,符合《员工持股计划》、《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相关安
排;本次回购注销事宜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履行相应的信
息披露义务,并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依法办理
股份注销及减资手续。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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