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公司 2020-2022 年核心员工持股计划 部分股票相关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中国.武汉市洪山区欢乐大道 9 号正堂.IBO 时代 1 号楼 18 楼 电话(Tel):027-86770385 传真(Fax):027-86777385 网址:www.sunshine-hb.com 二〇二三年六月 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释 义 除非本文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的含义如下: 公司/华新水泥 指 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股票/华新水泥股 华新水泥上市流通的人民币普通股股 指 票 票,即华新水泥 A 股 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20-2022 年 本持股计划 指 核心员工持股计划,包括 A 计划和 B 计划 《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20-2022 《员工持股计划》 指 年核心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20-2022 《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指 年核心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与公司 2020-2022 年期间的年度业绩 A 计划 指 考核挂钩的长期激励计划 与公司 2020-2022 年里程碑业绩考核 B 计划 指 挂钩的长期激励计划 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员工,包括 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与非全职在 公司工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高管团队中的助理副总裁/高级 激励对象/持有人 指 总监、职能部门负责人、事业部管理 层人员、分子公司(工厂)管理层人 员、其他对公司业绩有重要影响的核 心技术和业务员工 华新水泥回购注销公司 2020-2022 年 本次回购注销 指 核心员工持股计划部分因未达业绩考 核目标而无法归属的公司股票的事宜 -1- 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新水 泥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公司 法律意见书 指 2020-2022 年核心员工持股计划部分 股票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 《指导意见》 指 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回购股份》 指 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 《公司章程》 指 《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2- 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公司 2020-2022 年核心员工持股计划 部分股票相关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致: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华新水泥的委托,为华新水泥本次回购注销提供专项法 律服务。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回 购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员 工持股计划》、《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事务 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则(试行)》的要求,就华新水泥回购注销公司 2020-2022 年核心员 工持股计划部分股票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并结合我国 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华新水泥向本所保证,其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所需要的全部事实的文件,所有文件真实、完整,没有任何虚假、隐 瞒、遗漏或误导,所有文件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内容一致, 所有文件上的印章与签名都是真实的。 3.本所及经办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对华新水泥提供的与本次回购注销相关的文件及有关事实 进行了充分核查和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3- 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4.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华新水泥本次回购注销有关的法律问题发 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回购注销所涉及的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华新水泥本次回购注销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其他申请材料一同上报、 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以上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1.2020 年 8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2022 年核心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0-2022 年核 心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第八届职工代表大会 第五次会议,就公司拟实施的 2020-2022 年核心员工持股计划征求员 工意见,监事会对本持股计划进行了审阅并对相关情况发表了核查意 见,独立董事对本持股计划及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0 年 9 月 25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2022 年核心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0-2022 年核心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3.2023 年 6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2022 年核心员工持股计划”授予结果 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公司 2020-2022 年核心员工持股计划部分 股票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 权人士全权办理回购注销公司 2020-2022 年核心员工持股计划部分 股票暨减资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拟根据本持股计划业绩考核结果 及有关规定,以 0 元/股的价格,回购并注销本持股计划(含 A 计划 和 B 计划)项下因未达业绩目标而无法归属的合计 17,604,206 股公 -4- 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司股票。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回购注销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回购注 销符合《指导意见》及本持股计划的规定,本次回购不会导致公司股 票分布情况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不会影响本持股计划的继续实施,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同意公司回购注销本持股计划项 下部分股票。 4.2023 年 6 月 9 日,公司监事会对本次回购注销事宜进行了审 阅,并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本次回购注销符合《指导意见》及本持 股计划的规定,本次回购注销不会导致公司股票分布情况不符合上市 条件的要求,不会影响本持股计划的继续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 东利益的行为,同意公司回购注销本持股计划项下部分股票。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华新水泥本次回购注销已按规定履行 了现阶段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指 导意见》、《回购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员工持股计划》、《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华新水泥本 次回购注销尚需取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事项 (一)回购注销的原因 1.业绩考核的规定 《员工持股计划》《持股计划管理办法》规定:若 A 计划项下 公司综合业绩考核结果低于门槛值(即完成率低于目标值的 80%), 公司业绩考核系数为 0;公司综合业绩考核结果达到门槛值,但未超 过目标值(即完成率为目标值的 80%-100%),则公司业绩考核系数 =37.5%+(100%-37.5%)×(实际业绩考核完成率-80%)/20%。若 B 计划 2020-2022 年考核期“里程碑”业绩目标考核未达到门槛值要 求,可解锁的比例为 0。并规定在业绩考核结果未达成门槛值时,对 -5- 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应股票由公司在业绩考核期结束后按零价格回购,在法定期限内重新 授予符合本计划持有人资格的员工或注销。 2.业绩考核的结果 经公司对本次持股计划进行业绩考核,A 计划考核指标 2021 年 度综合业绩考核结果为 87.2%,达到门槛值但未达到目标值,确定 2021 年度公司业绩考核系数为 59.9%,需对激励对象 2020 年授予的 A-0 批次及 2021 年授予的 A-1.2 批次中 2021 年度授予数量做部分调 整;公司 2022 年度综合业绩考核结果为 50.4%,低于门槛值,确定 2022 年度公司业绩考核系数为 0,需对激励对象 2020 年授予的 A-0 批次、2021 年授予的 A-1.2 批次及 2022 年授予的 A-2.2 批次中 2022 年度授予的股票数量做调整。 B 计划 2020-2022 年考核期“里程碑”业绩目标考核未达到门槛 值要求,可解锁比例为 0,故于 2020 年通过 B-0 批次授予的股票无 法解锁。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持股计划项下合计 17,604,206 股(A 计划 2,723,597 股、B 计划 14,880,609 股)因未达业绩目标无 法归属,需进行回购注销。 (二)回购价格 根据本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业绩考核结果未达成门槛值, 对应股票由公司在业绩考核期结束后按零价格回购并注销,故本次回 购价格为 0 元/股。 (三)回购数量 根据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2020-2022 年核心员工持股计划”2020 年 A-0 及 B-0 批次股票授予日、 授予价格、授予数量的议案》、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 《关于“公司 2020-2022 年核心员工持股计划”2021 年 A-1.1 及 A-1.2 批次股票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数量的议案》,截至 2021 年 5 月 -6- 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7 日,公司 2020-2022 年核心员工持股计划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 A 股股票 21,039,36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00%。其中,用于授予 A 计划的股票数量为 6,158,752 股,用于授予 B 计划的股票数量为 14,880,609 股。 1.A 计划回购数量 本次持股计划中 A-0、A-1.1、A-1.2、A-2.1、A-2.2 批次股票授 予(调整),已分别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十届董 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按规定在 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了相关公告。 2022 年在完成 A-2.1 批次考核授予调整及 A-2.2 批次新增激励 对象股票授予后,结余 839,868 股尚未重新授予,加上本次 A-3 批次 调整的 1,883,729 股,A 计划实际最终授予 3,435,155 股,尚余 2,723,597 股因未达业绩目标无法归属,需按规定进行回购并注销。 2.B 计划回购数量 根据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2020-2022 年核心员工持股计划”2020 年 A-0 及 B-0 批次股票授予日、 授予价格、授予数量的议案》,B 计划授予的股票数量为 14,880,609 股。因 B 计划 2020-2022 年考核期“里程碑”业绩目标考核未达到门 槛值要求,可解锁比例为 0,因此需按规定对 B 计划的 14,880,609 股按规定进行回购并注销。 综上,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股票数量合计 17,604,206 股,占本 持股计划账户持有股票总数 21,039,361 股的比例约为 83.67%,占公 司总股本的比例约为 0.84%。 (四)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持股计划项下部分股票回购注销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 况如下: -7- 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证券类别 变动前 变动后 本次变动 (单位:股)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A 股 1,361,879,855 64.96 -17,604,206 1,344,275,649 64.66 H 股 734,720,000 35.04 0 734,720,000 35.34 股份总数 2,096,599,855 100 -17,604,206 2,078,995,649 100 注:上述股份总数数据为截至 2023 年 6 月 9 日数据。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华新水泥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价格 和数量符合《公司法》、《指导意见》、《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的 相关规定,符合《员工持股计划》、《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相关安 排。 三、本次回购注销涉及的法定程序 (一)本次回购注销已履行的程序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华新水泥为实行本次回购 注销已经履行了如下程序: 1.2023 年 6 月 9 日 ,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2022 年核心员工持股计划”授予结果 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公司 2020-2022 年核心员工持股计划部分 股票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 权人士全权办理回购注销公司 2020-2022 年核心员工持股计划部分 股票暨减资相关事宜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回购注销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回购注 销符合《指导意见》及本持股计划的规定,同意公司回购注销本持股 计划项下部分股票。 2.2023 年 6 月 9 日,公司监事会对本次回购注销事宜进行了审 阅,并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本次回购注销符合《指导意见》及本持 -8- 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股计划的规定,同意公司回购注销本持股计划项下部分股票。 3.2023 年 6 月 10 日,公司按规定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了《华 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公司 2020-2022 年核心员工持股 计划部分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二)本次回购注销尚需履行的程序 1.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宜尚需经华新水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华新水泥尚需按法律规定,就本次回购注销办理股份注销及减 资手续。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华新水泥本次回购注销已经履行的程 序符合《公司法》、《指导意见》、《回购股份》以及《员工持股计 划》、《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尚需经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按照《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办理股份注销及减 资手续。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华新水 泥已就本次回购注销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员工持 股计划》、《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 价格、数量符合《公司法》、《指导意见》、《回购股份》等法律法 规的规定,符合《员工持股计划》、《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相关安 排;本次回购注销事宜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履行相应的信 息披露义务,并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依法办理 股份注销及减资手续。 【以下无正文】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