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新水泥: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新水泥2023-2025年核心员工持股计划法律意见书2023-07-04
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23-2025 年核心员工持股计划之
法 律 意 见 书
中国.武汉市洪山区欢乐大道 9 号正堂.IBO 时代 1 号楼 18 楼
电话(Tel):027-86770385
传真(Fax):027-86777385
二〇二三年七月
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释 义
除非本文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的含义如下:
公司/华新水泥 指 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员工持股计划/本员工 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23-2025 年核
指
持股计划 心员工持股计划
本员工持股计划项下分期实施的 2023
子计划/单期计划 指 年核心员工持股计划、2024 年核心员工
持股计划、2025 年核心员工持股计划
华新水泥上市流通的人民币普通股股
标的股票 指
票,即华新水泥 A 股普通股股票
《员工持股计划(草 《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23-2025 年
指
案)》 核心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23-2025 年
《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指
核心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参加对象/持有人 指 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员工
持有人会议 指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
管理委员会 指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新水泥
法律意见书 指 股份有限公司 2023-2025 年核心员工持
股计划之法律意见书》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
《指导意见》 指
的指导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规范运作》 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公司章程》 指 《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本所 指 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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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23-2025 年核心员工持股计划之
法 律 意 见 书
致: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华新水泥的委托,为华新水泥实施 2023-2025 年核心员
工持股计划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指导意见》《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就华新水泥
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并结合我国
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华新水泥向本所保证,其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所需要的全部事实的文件,所有文件真实、完整,没有任何虚假、隐
瞒、遗漏或误导,所有文件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内容一致,
所有文件上的印章与签名都是真实的。
3.本所及经办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对华新水泥提供的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文件及有关事
实进行了充分核查和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华新水泥本员工持股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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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
意见。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华新水泥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其他申请材料一
同上报、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以上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公司的设立
华新水泥系经原湖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鄂改[1992]60 号文
批准,由原华新水泥厂等八家企业为主要发起人,以社会募集方式于
1993 年 11 月 30 日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各发起人的出资
折合总股本数为 9,227.24 万股,合计 9,227.24 万元。
(二)公司的上市
经湖北省人民政府鄂政函[1993]53 号文及中国证监会证监发审
字[1993]63 号文批准,公司于 1993 年 11 月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 4,472.76 万股,公开募股后华新水泥总股本为 13,700 万股。
1994 年 1 月,除内部职工股之外的社会公众股 3,600 万股在上交所
上市交易,证券简称“华新水泥”,证券代码“600801”。
1994 年 11 月,经上海市证券管理办公室沪证办[1994]133 号文
批准,华新水泥公开发行 B 股 8,700 万股,于 1994 年 12 月 9 日在上
交所上市交易,证券简称“华新B股”,证券代码“900933”。
华新水泥于 2022 年 3 月 25 日收到联交所发出的批准公司境外上
市外资股(“H 股”)上市的批准函。公司 H 股于 2022 年 3 月 28 日
正式转换上市地以介绍方式在联交所主板上市并挂牌交易,证券简称
“华新水泥”,证券代码“6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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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的存续
华新水泥现持有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为 914200007068068827《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 209659.9855
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李叶青;注册地址为湖北省黄石市大棋大道东
600 号;营业期限为长期;经营范围为:水泥生产;建设工程设计;
各类工程建设活动;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矿产资
源(非煤矿山)开采(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水泥制品制造;水泥制品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非
金属矿及制品销售;新型建筑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轻质建
筑材料制造;建筑材料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煤炭及制品销售;包
装材料及制品销售;包装专用设备制造;包装专用设备销售;技术服
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土石方
工程施工;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租赁;
固体废物治理;国内贸易代理;销售代理;对外承包工程;普通货物
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仓储设备租赁服
务;国内货物运输代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装卸搬运;生物基材料
制造;生物基材料销售;生物基材料技术研发;化工产品销售(不含
许可类化工产品);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
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软件开发;互联网数据服务;供应
链管理服务;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
经公司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华新水泥不存在根据
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
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华新水泥
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华新水泥发行的股票已按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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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在上交所、联交所上市交易,具备《指导意见》《规范运作》规定
的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主要内容
2023 年 6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
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2025 年核心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2025 年核心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华新水泥本员工持股计划主要
内容如下:
1.本员工持股计划分为三期子计划,分别在 2023 年、2024 年、
2025 年实施,在此 3 年内,设立各期独立存续的员工持股计划。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公司董事(独立董事及非全职在
公司工作的董事除外)、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高管团队中的助理副
总裁/高级总监、公司职能部门负责人、事业部管理层人员、分子公
司(工厂)管理层人员、其他对公司业绩有重要影响的核心技术和业
务员工。预计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总人数不超过 900 人。
3.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计提的员工年度长期激励
薪酬或员工其它合法薪酬、自筹资金等,三期总规模不超过 2.235 亿
元。
4.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包括大
宗交易以及竞价交易等方式)、上市公司回购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
方式取得并持有的华新水泥 A 股普通股股票,于每期子计划成立时确
定当期股票来源。
5.本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公司成立管理委员会,作为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方,代表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切
实维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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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2023 年 6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
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2025 年核心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2025 年核心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2025 年核心员工持
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公司
监事会经审议出具核查意见,认为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公司
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以
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根据上述议案内容,本所律师按照《指导意见》《规范运作》的
相关规定,对公司本员工持股计划及其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发
表以下意见:
1.根据公司披露的《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等相关文件,以及
公司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在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时已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相关内部审议
程序,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公司不存在利用
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违反
中国证监会关于信息敏感期不得买股票的规定的情形,并在筹划本员
工持股计划时,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工作,符合《指导意见》第
一条第(一)款、《规范运作》第 6.6.1 条、6.6.2 条、6.6.3 条的
相关规定。
2.根据公司披露的《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等相关文件,以及
公司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
定,员工自愿参与的原则,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
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符合《指导意见》第一条第(二)款、
《规范运作》第 6.6.1 条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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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据公司披露的《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等相关文件,以及
公司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人将
自负盈亏,自担风险,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符合《指导意见》第
一条第(三)款、《规范运作》第 6.6.1 条的相关规定。
4.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除上述依法合规、自愿参与、
风险自担原则外,本员工持股计划还将长期服务原则、利益共享原则
列入基本原则,同时明确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公司董事(独
立董事、非全职在公司工作的董事除外)、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高
管团队中的助理副总裁/高级总监、公司职能部门负责人、事业部管
理层人员、分子公司(工厂)管理层人员、其他对公司业绩有重要影
响的核心技术和业务人员。预计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总人数不
超过 900 人,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上述范围内确定实施当年
的参加对象,符合《指导意见》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5.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为:公司计提的员工年度长期激励薪酬;员工其它合法薪酬、自筹资
金;法律法规允许的其它方式。本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第三方提供奖
励、补贴、兜底等安排,本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公司向参加对象提供
财务资助或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的安排,符合《指导意见》第二条第(五)
款第 1 项的规定。
6.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
为公司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包括大宗交易以及竞价交易等方式)、公
司回购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取得并持有的华新水泥 A 股普通
股股票,具体持股数量于每期子计划成立时确定,符合《指导意见》
第二条第(五)款第 2 项的规定。
7.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员工持股计划分三期实施,
在 2023-2025 年的 3 年内,设立三期独立存续的员工持股计划。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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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存续期不超过 60 个月,自该单期计划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且
公司公告该期最后一笔公司股票过户至员工持股账户名下之日起计
算。单期计划锁定期为自公司公告该期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该期
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 12 个月。单期员工持股计划所获标的股票
分三期解锁,解锁时点分别为自公司公告该期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
至该期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满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每期
解锁比例分别为可归属股份的 30%、30%、40%,各年度具体归属数量
根据公司业绩指标和持有人考核结果计算确定。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
股期限符合《指导意见》第二条第(六)款第 1 项的规定。
8.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员工持股计划预计提取的
长期激励薪酬或员工其它合法薪酬、自筹资金等的规模上限为 2.235
亿元,具体持股数量于每期子计划成立时确定。已设立并存续的各期
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单个员
工所持各期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
本总额的 1%。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
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本员工持股计划规模符合《指导意见》第二
条第(六)款第 2 项的规定。
9.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将由
公司自行管理;持有人会议是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管理权力机构,
所有持有人均有权利参加持有人会议;公司成立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
员会,作为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方,负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切实维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除此之外,本员工持股计划制定了相应的管理规则,对持有人会议和
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等程序予以明确,并对公司、持有
人及管理委员会的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约定。同时,本员工持股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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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对参加对象享有的标的股票权益的相关事项作出明确规定。本员工
持股计划的管理符合《指导意见》第二条第(七)款的规定。
10.经查阅《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员工持股计划已经对
以下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
(1)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确定标准;
(2)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股票来源和规模;
(3)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锁定期限、管理模式、持有人
会议的召集及表决程序;
(4)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5)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员工发生不适合参加持股计
划情况时所持股份权益的处置办法;
(6)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代表或机构的选任程序;
(7)员工持股计划期满后员工所持有股份的处置办法;
(8)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权益的处置安排及持有人情况变化时的
处置办法;
(9)其他重要事项。
《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条款内容符合《指导意见》第三条
第(九)款、《规范运作》第 6.6.5 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华新水泥本员工持股计划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
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四、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决策和审批程序
(一)已履行的程序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华新水泥为实行本员工持
股计划已经履行了如下程序:
1.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前,已召开第九届职工代表大会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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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会议,审议通过《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23-2025 年核心员工持
股计划(草案)》。公司已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的方式充分征求了员工
意见,符合《指导意见》第三条第(八)款、《规范运作》第 6.6.7
条的规定。
2.2023 年 6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2025 年核心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2025 年核心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
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2025 年核心
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进行表决,参
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董事已回避表决,符合《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九)
款、《规范运作》第 6.6.4 条的规定。
3.2023 年 6 月 30 日,公司独立董事对《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1)本员工持股计划内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指导意见》、《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指导意见》等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2)本员工持股计划系员工自
愿参与,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
的情形。(3)本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自主决定,在员工持股计划推
出前,公司已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的方式充分征求员工意见,并于 6 月
30 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表决,相关审议程序和决策合
法、有效。(4)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是立足于公司长期发展目标,
通过长期激励机制将年度业绩目标与长期激励紧密结合,有助于促进
公司持续、健康、长远的发展。(5)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参与本员
工持股计划的 2 名关联董事已按规定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
司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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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公司独立董事的意见符合《指导意见》第三条第(十)款、
《规范运作》第 6.6.4 条的规定。
4.2023 年 6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
议通过《公司 2023-2025 年核心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并出具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审核意见,认为:(1)公司不存在
《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
划的情形;(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指导意
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强制员
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3)本员工持股计划确定的持有人均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持有人条件,符合员工持股计
划规定的参与对象的确定标准,其作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
的主体资格合法;(4)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
愿参与,公司已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的方式充分征求员工意见,并于 6
月 30 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表决,相关审议程序和决策
合法;(5)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是立足于公司长期发展目标,通
过长期激励机制将年度业绩目标与长期激励紧密结合,有助于促进公
司持续、健康、长远的发展。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
上述公司监事会的核查意见符合《指导意见》第三条第(十)款、
《规范运作》第 6.6.4 条的规定。
5.公司已于 2023 年 7 月 1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上披露了上述董事会决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独
立董事意见、监事会决议及审核意见、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等与本员工
持股计划相关的文件,符合《指导意见》第三条第(十)款、《规范
运作》第 6.6.4 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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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公司已聘请本所对本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符合《指
导意见》第三条第(十一)款、《规范运作》第 6.6.6 条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华新水泥本
员工持股计划已经按照《指导意见》《规范运作》的规定履行了现阶
段必要的法律程序。
(二)尚需履行的程序
根据《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九)款、第(十二)款、《规范运
作》第 6.6.7 条的规定,公司尚需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
相关事宜,并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公告本法律意见书。员工持股计划
涉及相关股东的,相关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公司股东大会对员工持股
计划作出决议的,应当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
数以上通过。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华新水泥
本员工持股计划已经按照《指导意见》《规范运作》等规定履行了必
要的法律程序,为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公司尚需获得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
五、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
(一)经核查,公司已于 2023 年 7 月 1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上述董事会决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决议及审核意见、职工代表大会决
议等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文件。
(二)根据《指导意见》《规范运作》的规定,随着本次持股计
划的推进,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华新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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泥已按照《指导意见》《规范运作》的规定就本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
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华新水泥本员工持股计划及其相关事项符合《指导意见》和《规
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合规;
2.华新水泥已就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决策
和审批程序,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依法实施;
3.华新水泥已按照法律法规及上交所的规定就实施本员工持股
计划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推进,尚需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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