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作为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依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规则》等法律法规及《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现就公司拟在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为参股公司按股 权比例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和必要的 沟通,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参股公司本次融资对参股公司的业务发展是必要的,有利于其发展,公司 担保比例合理,不会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 十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何云、林楠、武惠忠 2023 年 7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