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鹏博士:鹏博士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修订版)2023-12-05
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的人员结构,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
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鹏博士
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
规和上市公司治理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
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至少有二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以上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由委员会选举产生或由董事会任命。
提名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其日常事务。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其自动失去委员任职资格。为使提名委
员会的人员组成符合本工作细则的要求,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
则及时补足委员人数。在董事会及时补足委员人数之前,原委员仍按本工作细则
履行相关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
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
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
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搜寻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有关信息;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意见并取得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召开选举董事和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会会议之十日前,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不定期召开会议,会议通知及材料于会议
召开前三天送达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
名任独立董事的委员主持。在紧急情况下,在保证提名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委
员出席的前提下,召开临时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时间的限制。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书面表决。在保障全体参
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