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建元: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年10月修订)2023-10-31
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 管理制度
(本制度已于 2023 年 10 月 30 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与投资者(股东)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
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切实保
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建
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
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
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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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过规范、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
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二)形成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三)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四)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五)为股东及利益相关者创造最大价值;
(六)倡导投资者提升股东意识,积极参与公司开展的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理性维护自身合
法权益;
(七)倡导投资者坚持理性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
的理念,形成理性成熟的投资文化。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
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
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
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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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
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包括:
(一)在册股东;
(二)潜在投资者;
(三)证券分析师;
(四)财经媒体、社交媒体等传播媒介;
(五)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监管机构;
(六)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体系架构、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
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
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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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七条 董事会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决策机
构,负责审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负责
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如有)以及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
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条 董监事会办公室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专
职部门,配备专门工作人员,具体实施执行公司投资者关系
管理事务。
第十一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
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二条 董监事会办公室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
可以根据需要参加公司相关经营管理的会议,可向各有关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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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询问有关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书面材料。
公司各部门及各分(支)机构应当高度重视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积极配合董监事会办公室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
关系的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
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如
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
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如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在投
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严格审查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遵
守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
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
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
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
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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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
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
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
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等情况。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
进行分类,董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
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
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
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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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
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
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
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
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
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
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
施。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
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
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等方式,与投
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
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公司可建立与投资者的
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
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十九条 公司在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将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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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式等投资者关心的信息
置于专栏,并及时更新相关内容。
第二十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
等对外联系渠道,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联系电话在
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
资者反馈。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投资者联系电
话号码。当网址或者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
行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充分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相关信
息,重视和加强与投资者的互动和交流,指派并授权专人及
时查看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并予以回复。
公司应当定期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汇总发布投资者说明
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
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
件(如有);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信息,应当谨慎、客观,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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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
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不得
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得与依法披
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
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二十三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
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
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
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
形。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
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可以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原则上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公司应当在说明会召开前发
布公告,说明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
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在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公司
应当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
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参与业绩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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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总裁)、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
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
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积极在定期报告披露后召开业
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
务状况、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存在风险与困难等投资
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情况。公司召
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
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适当的时间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
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
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并妥善开展相
关接待工作,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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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执行“静默期”相关规定,原则上在年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前的窗口期内不接待任何机构或者
个人的调研活动,不参加任何推介活动。
公司、调研机构或者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
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禁止擅自披露、透露
或者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如有)、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
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直接沟通的,除应
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
形外,还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
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
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
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
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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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
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
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董
事会秘书应当对书面调研记录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
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
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
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
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实中发现前款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
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
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
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
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九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
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
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
支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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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切实履行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
责任,依法回应、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公
司章程》执行。本制度与前述规则有冲突的,按前述规则的
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如果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
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相关制度
对投资者关系管理有新的规定,公司董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对
本制度发起修订。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修订时亦同。公司原《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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