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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人民同泰: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10-25  

         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

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提高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

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指引》《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

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

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

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

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

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

   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

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
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

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

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

战略和经营方针等(涉及商业机密、行业机密和国家机密的除外);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经营状况、财务

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条 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公司努力保持与投资者

的良好关系,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

司可以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
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

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

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六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

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

公布。

    第七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

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

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

道,必要时作出适当回应。

    第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具体方式主要有:

   (一)设立公司网站,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及时更

新,不断丰富网站的内容,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

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等投资者

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二)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咨询电

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咨

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三)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
沟通,同时注意避免来访者有机会接触到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四)努力创造条件便于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为投资者发言、

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五)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

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

议。一般情况下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

董事、董事会秘书应该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

原因;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1.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2.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3.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

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4.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5.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要求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6.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

明会的情形。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

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公司

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

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
复。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

同时可以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六)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

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七)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

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

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

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

当积极配合。

    (八)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

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条 公司设投资者关系管理专职部门,配备专门工作人员,

负责开展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
 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

 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二条 公司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

 档,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

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做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

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具备以下素质和技

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