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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人民同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2023年12月制定)2023-12-08  

         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参与
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等职能,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
利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
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
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
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根据需要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原则上应当于会
议召开前五日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如情况紧
急,需要尽快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
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原则上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也可以
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通讯方式召开,但会议主
持人应当说明具体情况;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通讯方式同时进行
的方式召开。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
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
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
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
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
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针对公司被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后,独立董事方可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
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通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主要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独立董事的姓名;
    (三)所讨论事项的基本情况;
    (四)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
场检查的内容等;
    (五)所讨论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六)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
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七)表决方式及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
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八)独立董事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独立董事对所审议
事项提出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会议记录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并提供所必
需的工作条件。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提供公司运
营情况资料,组织或者配合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应当为独立
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
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制度由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和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除非特别例外指明,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过”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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