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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上海易连:上海易连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年12月修订)2023-12-09  

               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
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
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
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
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投资评审小组组
长,另设副组长 1-2 名。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
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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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
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
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
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
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
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
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
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
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履职中关注到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
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由
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每一名委员有
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以现场召
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
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
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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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董事、董事会秘书
和记录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确认。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
书保存,保存期限至少 10 年。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董事会对战略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战略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注:此为第三次修正案
           第一次   2008 年 2 月 27 日
           第二次   2012 年 10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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