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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上海易连:上海易连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年12月修订)2023-12-09  

              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人员
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
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
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
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
                                     1
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
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
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
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
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
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
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履职中关注到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
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由
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每一名委员有
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以现场召
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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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
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董事、
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确认。会议记录由公
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至少十年。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注:此为第三次修正案
           第一次   2008 年 2 月 27 日
           第二次   2012 年 10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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